【法制办法】濠江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03 08:50:08 来源:网友投稿

濠江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属下部门,下称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各类法律和经济风险,增强政府公信力、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汕头市行政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濠江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濠江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濠江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属下部门,下称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有效防范各类法律和经济风险,增强政府公信力、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行政机关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部门。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区政府法制局或者区政府指定部门作为承办部门;以区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各部门自行承办。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起草、审查、履行、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相关事宜。

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委托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家、省、市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国家、省、市没有制定示范文本的,区政府可针对常用、同类型的行政机关合同制定示范文本;

(三)确需变更国家、省、市示范文本而另行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  示范文本由区政府法制局负责收集并向有需要的部门提供。

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示范文本由区政府法制局会同合同承办部门起草。以区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示范文本由各部门自行起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示范文本,由区政府法制局确定一个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起草。

第六条 制定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第七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起草的示范文本,应当报送区政府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报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示范文本草拟稿,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三)与示范文本有关的情况说明和材料;

(四)部门法制机构(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指定具体业务股室履行法制机构职责,下同)或专门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区政府法制局可以要求其当场或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区政府法制局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

第八条  起草和审查示范文本,应当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开展调查、评估和论证;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加或者委托其承办。

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专门机构和受邀请的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的意见仅作为区政府决策的参考和辅助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所指的示范文本由区政府法制局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发布,不得使用。

第三章  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审查

第十条  起草行政机关合同时,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或者需经区政府批准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以区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各部门自行起草。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论证,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行政机关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磋商。有示范文本的,应当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

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谈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负责或者组织成立谈判小组,并就磋商范围作出明确授权。

区政府行政机关合同项目需要组织成立谈判小组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函告区政府法制局派员参加。区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机关合同项目需要组织成立谈判小组的,合同承办部门可函告区政府法制局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不迟于签订之前10个工作日,将合同草拟稿提请区政府交由区政府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

(一)国家、省、市、区尚未制定示范文本的;

(二)对示范文本进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变更的;

(三)区政府要求区政府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审查。

第十四条  需提请区政府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的合同,提请审查部门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行政机关合同草拟稿,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三)行政机关合同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2、合同的起草过程。包括合同起草有关问题的调研情况、草案征求意见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对涉及多个部门职权时有关争议的处理和协调情况等;

3、合同制定的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4、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简要介绍该合同的条款数、内容基本构成等,属于对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还应作出相应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的有关部门、专业技术领域或委托机构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局对行政机关合同法律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所涉事项能否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三)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产生法律风险;

(四)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和保密条款;

(五)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局就行政机关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函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局就行政机关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审查的合同,经区政府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法律审查意见涉及合法性内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审查意见对行政机关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属区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经报区政府批准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法律审查意见涉及适当性内容的,属区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请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作出决定。属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是否采纳,由各部门自行决定,再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行政机关合同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订。

签订后的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合同文本抄送区政府法制局。

第十九条  法律审查意见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使用,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区政府法制局除负责对特定的行政机关合同进行法律审查之外,还承担对特定范围的行政机关合同进行鉴证或监签的职能。下列行政机关合同可报送区政府法制局鉴证或监签:

(一)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的合同内容包含超越该部门职责范围的(但经区政府批准的涉财、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除外);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签订下列行政机关合同:

1、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合同;

2、土地收购储备合同;

3、政策信贷合同;

4、行政机关与企业的战略合作合同;

5、经过投资主体招投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标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合同。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区政府法制局鉴证或监签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需报送区政府法制局鉴证或监签的行政机关合同,合同承办部门报送时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报送有关材料。

区政府法制局应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鉴证或监签。区政府法制局的鉴证或监签,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配合履约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合同正式文本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行政机关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行政机关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处理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主张权利。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局。

第二十五条  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争议行政机关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合同;

(二)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

(三)行政机关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初步处理预案;

(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

(五)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行政机关合同因纠纷被提起诉讼、被提请仲裁或者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行政机关合同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应对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处理。

区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区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纠纷的应对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并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法律审查擅自签订合同,或者经法律审查有不合法内容而实施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2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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