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及江苏省、苏州市等有关文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太仓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太仓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及江苏省、苏州市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维护农村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权属、位置、界址、地类等情况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统一进行宗地编码,依法将全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拥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2012年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二)建立并完善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内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城乡一体化的地籍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
(三)建立并完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长效管理机制,及时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进一步保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现势性。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土地调查和登记发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到程序合法,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标准的,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违规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二)高效便民原则
办理土地登记时,要强化惠民、便民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服务质量。
(三)全面覆盖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四)成果统筹原则
充分利用原有调查确权及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确权登记,保证土地权利的真实性与延续性。
(五)慎重稳妥原则
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化解土地矛盾和权属纠纷。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权属争议,做好工作维持现状。
四、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江苏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苏国土资发〔2012〕2号)、《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苏土字〔2012〕49号)。
(三)《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及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太仓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领导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镇(区)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实施;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把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政策;市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的落实工作;民政、监察、信访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参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协助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每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
(三)措施到位,保障有力
一是落实人员。国土资源系统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业队伍开展外业补充调查、内业图件与数据处理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子系统建立,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干、有人管。二是建立制度。建立宣传制度,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工作简报、定期统计和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并通报工作情况;建立工作例会、部门联席会议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与技术问题,保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开展。三是落实经费。工作经费由组织实施、宣传培训、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数据库建设、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开发、登记发证等工作费用组成,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预算,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追加预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六、工作方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方法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参照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地籍调查、土地登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方法
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年度最新变更调查成果,由所有权主体代表及指界人,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已确权到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权属、位置、界址等信息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和指界,签字等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复核有误的,须重新进行权属调查、界址测量,完善所有权宗地的图形和属性数据。结合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材料,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完善所有权登记发证资料,注册登记后,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复核有误的,应在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单独建立图层,存放正确的所有权宗地权属、位置、界址等信息。待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结束后,统一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更正所有权宗地信息。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含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有关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所有权主体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并经各所有权主体核实确认后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分类面积资料;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经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确认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资产在经济上量化的书面说明;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界址点坐标、宗地图(从土地利用现状库中提取);
5.其他相关材料。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1.申请。由所有权主体代表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二调成果复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指界人复核权属、地类、界线、位置,完善权属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书相关内容。
3.权属审核。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登记资料审核,审核无误的,经公告后,统一进行审批。
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5.颁发证书。颁发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集体土地所有证》。
七、相关政策
(一)村民小组组织机构健全,且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未打破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或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的集体土地,明确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村民小组组织机构健全,且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未打破,但已成立以村为经济核算单位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各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资产已经在经济上予以量化的,由社区股份合作社提供章程和书面说明,经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可视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权属界线已打破,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审批表等表格和《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所有权人”栏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注”(记事)栏注记各村民小组名称。
(四)为界定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但因各种情况,已无法征求到绝大多数村民小组集体成员认可的,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鉴证,确认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
(五)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能够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六)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地类(用途)、面积以年度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准。
(七)所有权主体代表应委托熟悉情况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权属界线指界人,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权属界线指界工作。
(八)《集体土地所有证》以所有权主体为单位制作、发放,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发放一本证,证书上填写所有涉及宗地的“地号”;利用二调变更调查最新成果,以村为单位,隐去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内容,制作宗地图,证书记事栏注记土地调查成果的变更年度;《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给所有权主体,国土资源部门应留存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九)“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暂缓登记发证,以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查统计,建立台账。
(十)非法占用、少批多用、批东建西以及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宗地,应依法依规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十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确认后,应及时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十二)工作中碰到的其它政策性疑难问题,应通过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研究,形成处理意见,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八、时间安排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计划安排如下:
(一)准备试点阶段(2012年4月前)
1.市政府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申请追加预算,开展宣传活动,建立相关制度;
2.市政府发布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总登记的通告,确定1个镇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遴选内外业技术承担单位,对试点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开展研究和提出建议,通报有关情况,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3.准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必须的资料和设备,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城镇调查成果和相关设备。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5月~10月)
1.根据试点经验,全面展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建立并完善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内的土地登记发证管理系统;
2.定期统计和上报数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或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3.加强对各镇(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1月~12月)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进行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合法、准确、有效。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实施、完成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和表彰,做好迎接上级验收抽查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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