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农民补充养老保险办法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实施本办法。一、农民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是在太仓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办法】太仓市农民补充养老保险办法,供大家参考。
太仓市农民补充养老保险办法
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实施本办法。
一、农民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是在太仓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基础上的一种补充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参保费用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三)“补充保险”与“农保”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二、“补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户籍参加“农保”并符合领取“农保”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以及已经领取“农保”养老金或享受政府农村社会养老补贴的人员。
三、“补充保险”实行一次性缴费。缴费标准为:缴费按缴费年的前二年的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缴费比率为20%,其中个人缴纳9%,市财政补贴9%,镇(区)财政补贴2% ;缴费年限为15年。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补充保险”人员建立“补充保险”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和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全部进入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按同期城乡居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账户专项用于发放“补充保险”待遇,账户资金不足时由市财政承担。
五、“补充保险”待遇按缴费总额5.5‰的标准计发。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列入“农保”待遇一并发放。
六、参加“补充保险”的人员,应在每月15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劳动保障卡到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镇(区)劳动保障所申报,并在5日内到保险金开户银行缴费。
七、参加“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土地被征用并实行“土地换保障”或其它因素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起,“补充保险”待遇终止,“补充保险”账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扣除已支付的“补充保险”待遇的余额全额返回。
八、参保人员死亡时,由参保人员亲属或指定受益人凭户口注销证明或其它死亡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对缴费总额的50%的储存额扣除已支付的“补充保险”待遇有余额的予以返回。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充保险”设立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十、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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