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

时间:2023-06-03 11:50:05 来源:网友投稿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努力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实用人才的需求,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供大家参考。

【教育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努力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实用人才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2126号)和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全国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市职业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实用人才,为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实现富民强市、开创南通跨越发展新局面,各地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真正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职业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认清职业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改革和完善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机制,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全面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二、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在十六大精神指引下,围绕富民强市、开创南通跨越发展新局面的目标,推进体制创新,强化市场服务意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着力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科技进步服务,为发展开放型经济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区域共同发展服务,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终身学习的时代要求,与市场需求、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近期(2004年-2007年)目标任务是:

1.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数在4万人以上,努力使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办学规模大体相当。

2.做大做强骨干示范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平均在校生规模达到1500人左右;重点建设7所在校生规模3500人以上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30个省级示范专业。

3.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4万人以上,重点建设6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包括在通省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积极发展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

4.广泛开展各类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教育,培训36万农村新增和剩余劳动力、10万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村从业人员的年培训率达到30%;培训城镇在职职工55万人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0万人次。

三、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四)改革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职业教育的管理既要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又要有利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重点是进一步强化政府统筹职能,建立并逐步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

1.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1)市政府对全市职业教育实行统一领导,统筹管理,认真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为发展职业教育提供良好环境条件;科学确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宏观结构,整合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举办并指导县(市)、区举办一批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2)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与管理,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趋势、就业需求预测和教育发展情况,认真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完善职业教育发展和劳动就业机制,在努力扩大职教资源总量的同时,加大重点职业学校建设力度;举办一批规模大、功能全、有特色专业的骨干职业学校。促进普教、职教、成教协调发展。按国家、省编制标准核定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并配足配齐教职工;落实职业学校实习设备、师资培训、骨干专业建设补助的专项经费,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对乡镇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好乡镇成人教育中心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配合县政府搞好农村骨干职业学校建设,加大对农村骨干职成教学校的投入和农科教结合示范基地的建设力度。

2.强化部门责任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指导,负责制订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报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切实改变职业教育管理上存在的"条块分割"、自成体系的现象,规范各学历层次的教育标准。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各类职业学校教育业务工作。

2)劳动保障部门要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察管理,全面落实劳动就业准入制度,会同教育部门做好职业学校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按照省物价格、财政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对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的职业技术鉴定费予以减免。

3)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3号)文件规定的编制标准,为职业学校核定编制、配备好教学、管理人员。

4)财政部门要切实建立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投入。

5)国土部门要根据地方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按政策规定及时划拨职业教育用地,或减免土地使用方面的有关规费。

6)电力、交通、农业、水利、卫生、旅游、工商、经贸等行业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兴办或与教育主管部门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全力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切实为职业学校的发展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五)改革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认真落实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行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1.坚持职业教育以政府举办为主。按照《职业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结合职业学校布局调整工作,不断提高职业学校特别是重点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整合职教资源,组建跨部门、跨体制、跨地区、跨行业的职教集团,做到协作办学,资源共享,互助互利。职教集团与重点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中心、培训基地和劳务输出信息中心的综合作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重点职业学校不仅要根据实际需要在学校规模建设上做大,更要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上做强,要大胆探索、勇于改革,放手做活做优职业教育,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大力举办行业职工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指导,并继续办好现有的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要积极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3.大力推进企业职业培训。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负有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责任和义务,要把加强职业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作为发展生产力、增添企业发展后劲的大事来抓。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教育,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要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支持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企业参与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后勤社会化改革。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职业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校。

4.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在我市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四、进一步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

(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大力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强化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重视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提高其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岗位变化的能力,为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七)创新教育教学模式。以就业为导向,突出专业建设。为适应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改造和调整现有专业,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建设一批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专业、示范专业,推进专业现代化建设和产学研相结合,全面改善专业教学条件,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适应和服务市场经济的能力。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需要,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实行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升学教育和就业教育相结合,努力把职业学校办成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满足求学者就业、升学、更新知识、增强技能等多种需要。积极推进职教课程改革,开发和编写密切结合市场实际需要,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实行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的紧密结合,努力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技能。抓好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鼓励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建与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实践教学;职业学校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加强可共享的实训基地建设,实现职教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八)强化职业教育科研工作。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都要建立职业教育研究机构,针对本地实际进行职业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研究,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组织广大职教工作者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升自身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分别保证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科研经费。

(九)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教学水平的培养和提高。在按照国家、省编制标准配备齐教学、管理人员的同时,注重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职校任教;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改进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办法,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保持职业学校骨干教师队伍的稳定。重视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充分利用市内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国(境)外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鼓励教师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教学水平和相关学历层次;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客座教师,提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教师的比例。到2007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80%以上的专任教师达到本科学历,5%的专任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60%以上的实习指导教师具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培养100名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五、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紧密结合

(十)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凡技术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生产安全的行业和工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凡属于国家和省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部门要联合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十一)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课程和教学内容、教学安排应充分体现相关职业资格的要求,为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条件。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主要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职业学校在职业技能鉴定中的作用。

(十二)切实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建立学历证书与职业能力并重的用人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努力增加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十三)进一步拓宽职业教育筹资渠道。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职业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努力改变当前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状况。

(十四)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按《职业教育法》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年增长。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职业学校课程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和骨干学校建设。从2004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由同级财政部门于当年划拨至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专户,主要用于本地区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从年人均0.25元提高到0.5元以上,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和统筹安排,并于当年划拨至县(市、区)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农村成人职业教育。市、县(市)区政府在安排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经费以及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的技术培训与推广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十五)依法督促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职业学校举办者应按照省政府制定的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确保职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

职业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各级财政安排的各项经费要按时全额划拨到职业学校,不得平调职业学校学杂费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建设开支,更不得冲抵财政拨款,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严格实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确保职业教育经费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十六)企业应依法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费用。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市、县(市)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其中的0.5%部分,并于当年年底划拨至市、县(市、区)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专户,用于发展本地区职工教育。对不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地方政府全额统筹该项提取;对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再统筹该项提取。

(十七)积极运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金融机构要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在贷款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帮助,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增强职业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七、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市、县(市)区建立由当地政府领导任组长,教育、劳动保障、组织、人事、计划、经贸、财政、价格、税务、国土、建设、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县(市)区职业教育发展协调小组,负责定期研究协调本地区职业教育的重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服务意识,帮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发展职业教育重在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群众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

(十九)强化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并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地方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职业教育法制意识。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教育秩序,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确保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规行为,努力提高职业教育管理水平。

(二十)努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职业教育先进典型,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为职业教育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各地要确立宣传主题,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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