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南通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郊农民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市政府关于南通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市政府关于南通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郊农民生活质量,现就南通城市规划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通州市所属部分地区,下同)内农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农民集居区)的规划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农民集居区,通过科学规划、严格管理、集中开发、有序改造,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用地集约、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的新型社区和城乡一体、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城市格局。这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南通跨越发展、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它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避免重复建设,降低发展成本;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集约利用土地,集聚发展后劲;有利于加快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科学规划,严格管理
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通州市相关地区,要抓紧做好农民集居区建设的规划编制工作,今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集居区总体布局规划, 6月底前完成各集居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部门对各地的规划编制要加强指导管理,严格审核把关。
(一)农民集居区布局安排,要在南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利于生产、方便生活、适度集中”的要求,综合考虑集居区空间与一、二、三产业布局的协调和相互促进,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防止出现重复建设或二次拆迁现象,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农民财产的损失。
(二)农民集居区建设规模,要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近远郊农村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调控。一类集居区,主要依托现有重点集镇及工业集中区布设,重点安置镇区、工业集中区发展中搬迁的村民,并吸引农村工商户及亦工亦农户进区集居,其人口规模应在10000人以上,公建配套服务半径不少于5公里,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2;二类集居区,主要选择区位优势强、原有集聚程度比较高、有一定基础配套设施且利于多个村组集聚的中心村布设,重点安置远郊农村从事农业耕作的农户,也可接纳部分城镇、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中搬迁的村民,其人口规模一般不少于5000人,可达耕作半径为2公里左右,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特殊情况经批准,集居规模可作适当调整。
(三)农民集居区建筑设计,要结合地方文化和历史文脉,坚持高起点、高水平,注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行多方案竞选择优。要积极推广使用江苏省《新世纪村镇康居》图集,建筑设计要体现地方特色,确保整体和谐统一,内部功能合理。要按照“共建共享、一步到位”的原则,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三产服务设施的配置,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要根据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统一规划建设适量的生产性附属用房。集居区内原有文化特征明显的民房建筑(群),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规划保护。
(四)农民集居区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向农民公布。从现在起,在南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必须严格农民建房管理,确保集居区规划的实施。各地在规划编制完成前,暂停农民建房审批;规划启动实施后,凡是不符合规划要求,在集居区外新、扩、改建民房的,一律不予审批。对少数因房屋破旧、漏雨、墙体裂缝倾斜下沉、承重结构损坏等造成无法居住或居住有危险且又无力新建住房的困难农户,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实行政策倾斜,优先扶持其进区集居,不能放松管理,乱开口子,影响农民集居区建设规划的实施。
三、完善政策,积极推进
农民集居区建设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坚持先试点、后推广,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要抓住城市化、大交通、大项目建设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以及农村区划调整的机遇,实施重点突破,促进有序调整。要坚持依法管理、行政推动和市场引导多管齐下,抓紧研究完善具体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明确集居对象,鼓励搬迁进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享受宅基地条件的农村居民,新建住房一律进入集居区。进区居住的农村居民必须拆除其原有房屋及地上其它附着物,并将原有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业园区整合、交通水利建设等拆迁的农村居民,统一安置进入集居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农村居民迁建进区申请,可按年度集中办理,根据民房建设动态及户型结构需求,提前规划设计、提前开发建设。对主动搬迁进区集居的农村居民,可给予适当的面积优惠或经济奖励。
(二)集居区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注重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集居区内住宅、基础设施与公建配套设施用地,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按照“统筹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积极探索宅基地使用的多种途径,有条件的也可征为国有土地。集居区内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应按经营性用地政策实行有偿使用。
(三)集居区各类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建设方式和实施主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类集居区应实行委托代建,由农户委托乡(镇)专门机构集中代建,乡(镇)可落实有资质的房地产企业统一建设;二类集居区可部分采取统管自建方式,由乡(镇)、街道统一规划设计,提供统一的施工图,农户按图自建,乡(镇)、街道负责施工管理和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集居区的开发建设,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招投标、工程造价、安全施工、竣工验收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集居区的住房建设以农村居民个人投入为主体,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乡镇、街道、村投入为主体。集居区外的各类基础设施根据城市建设的体制分工由市、区、乡镇(街道)、村出资建设,集居区内的道路、上下水、电信、供电、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各区、乡镇(街道)、村要予以扶持,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区内农贸市场等配套设施采取市场化运作,实行“谁投资、谁收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集居区建设实行政策扶持,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外,应免征集居区建设中的各类规费,并对技术服务性收费实行半价收取。
(五)集居区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民房搬迁,属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按集体土地上房屋迁建的有关政策补偿;属国有土地使用性质的,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补偿。失地农民按照现行征用土地的有关政策予以补偿安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机制,加强职业培训,促进非农就业,切实维护集居农民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集居区建设的房屋产权,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和上市交易。征为国有土地并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市政府成立南通市城市规划区农民集中居住规划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市农民集居区规划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督查考核。各地要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组织辖区内农民集居区建设的实施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管理,要简化办事手续,主动服务基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研究配套政策、完善推进措施;要加强宣传发动,强化舆论引导,利用新闻媒体组织专题宣传,通过巡展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提高广大群众对农民集居区建设的认同感和参与度,形成人人关心、个个支持的良好氛围和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