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23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全市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立足本区实际,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坚持深化改革、保障基本、统筹发展、完善机制,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100%的街道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站点,在片区化的农村社区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履行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办好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保障性养老机构,对城市“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和农村“五保”对象实行政府供养。按照全市统一安排,进一步完善护理补贴制度,将低收入困难老人纳入享受护理补贴的范围,补贴资金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等因素,及时调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补助标准,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二)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从2016年开始,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高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科学确定区、街道、社区(村)三级养老设施的规模、数量、权属、功能、位置、运营模式和服务半径,针对不同区域特点,制定供养、颐养或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规划。在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专项规划中,要考虑养老服务需求。2016年底前完成全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在2017年底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三)发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建立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组织开展以“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等为主要内容的生活照料、精神慰籍、医疗卫生、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服务。积极引入各类专业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老、医疗康复、 集中就餐、文体娱乐、老年学习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项目。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
(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切实发挥好三个层级养老服务机构功能。一要办好区级社会福利院,充分发挥培训、示范和兜底的功能。二要发挥区社会福利院的作用,在保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支持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可以设置专业岗位,配备专业社会工作人员。三要发挥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通过改扩建的途径,在片区化社区建设农村幸福院,使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成为提供农村养老服务的平台。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到2020年,全区建成60个农村幸福院。
(五)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建设集培训实训、护理康复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区级示范性养老机构。进一步完善区五保户集中供养中心(区社会福利院),重点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失智及70岁以上计生特扶老人提供养护服务,充分发挥托底作用。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对现有的公办养老机构,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开展民间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对新建机构应当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
依法推进养老机构许可,2015年开始,按照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要求,5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由区民政局审批。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它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
(六)推进医养结合。大力发展老年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提升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功能。区卫计局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利用医疗资源建设老年护理院、康复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探索在养老 机构设立“家庭病床”,并享受相关医保政策。
(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鼓励相关行业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投融资力度。区政府将加大资金投入,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适当向农村倾斜。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养老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探索推行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责任险工作。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试点。
(二)保障土地供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年度利用和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建立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管理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鼓励将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建养老服务设施。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强化养老服务业用地监管,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应予以妥善安置;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按比例扣除。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要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加大补贴支持。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标准为:属于新建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属于改扩建、租赁或购买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按5:5的比例分担(其中,我区承担部分按照区财政和福彩公益金4:6的比例分担)。补助资金在投入运营后分两年拨付,省级建设补助资金与市级建设补助资金叠加使用。
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或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助。每年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比,设定3个奖励档次(以实际接收1名老人并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自理老人按照50元、40元、30元档次进行补助;半失能老人按照70元、60元、50元档次进行补助;失能老人按照90元、80元、70元档次进行补助。
对农村幸福院给予10—1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已投入运营的幸福院,市财政每年将给予1—1.5万元的运营补助,区财政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配套。
对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失能老人给予300元/月元护理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给予200元/月护理补贴。护理补贴通过发放现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根据服务质量、老人满意度、社会影响等主要服务指标的评估结果,实现差别化补助,其中政府为居家和机构养老的培训、评估等事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五)加强队伍建设。区人社局要把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纳入全区就业培训体系,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用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社会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强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区、街(镇)、社区(村)三级联网的养老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养老服务的发展状况、服务资源和工作动态,提高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推广具有紧急救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养老服务信息呼叫终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对老年人的主要生命体征等情况进行远程监测,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向老人亲属发出报警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区政府成立以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民政、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人社、卫生、统筹等部门为成员的区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抽调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工作落实。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行业监管。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护理员培训、服务质量等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区公安、民政等部门要严肃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督促检查。区民政局要加大养老服务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特别是对区委、区政府领导有关批示及日常督促检查中发现和梳理出的问题,要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并专题上报,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年度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