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为管理好无线电频率资源,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业务健康协调发展,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市政府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管理好无线电频率资源,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业务健康协调发展,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无线电业务迅速发展。截至2006年底,全市已有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350余万部,各类专业台站1.3万多个。科学管理频率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利于保护民用航空、广播电视、公众通信、水陆交通、医疗救护、公安消防、公用事业等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无线电业务畅通,有利于保障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为全市重大活动、防邪反邪、反恐、水上搜救和处置社会突发性事件等提供可靠的无线电通信服务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全市无线电管理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行业单位依法管理,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部门协调,建立齐抓共管机制
(一)充分发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议事协调作用。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功能,适时研究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宜。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共同推进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职能,充分运用行政、法律、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不断提升无线电管理服务水平。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落实分管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挂牌办公,明确工作职责,并给予无线电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和设施保障,使其在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法规宣传、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干扰查处和台(站)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的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领取型号核准证,出厂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时,应当依法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经营类别,对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源头管理。
(六)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对不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或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的无线电台(站),应责令其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无线电台(站)设置情况的信息沟通,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七)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管理执法,依法查处违反无线电管理法规的行为。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规定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取证工作,为依法处理提供可靠证据。
(八)建立军、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协调沟通机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三、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频率台站管理
(一)加强频率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管理、指配和利用好频谱资源。向国家、省主管部门努力争取更多的频率资源,积极推介并鼓励运用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着力解决我市重点企业、重大工程、重要项目、重要行业、应急管理和新农村建设的频率需求问题。依法征收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发挥市场手段调节频率资源的作用。
(二)依法加强无线电台(站)设置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切实加强无线电台(站)的日常管理。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布。市发改委、市规划部门在批准无线电台(站)建设工程选址前,应当主动通报市无线电管理部门,避免对已设无线电台(站)的干扰。
(三)加强无线电台(站)监督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频率资源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公安、广播电视、公众通信、交通、水利、建设、公众通信、电力、公用事业、教育、服务业及海洋与渔业等无线电台(站)使用量较大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内部规范管理,依法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并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强无线电台(站)保护。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统筹兼顾,注意保护大型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工作环境。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无线电监测保护,依法及时查处有害干扰,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航空、水上等无线电台(站)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给予特别保护。
四、加强技术设施建设,提升无线电管理预警防范能力
(一)加强应急通信平台建设。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政府部门应急无线电通信平台,平时服务好重大活动,遇有情况发挥好应急管理机制中无线电通信保障作用。
(二)加强无线电监测检测技术设施建设。逐步健全以固定站为主、小型站为辅、移动站填补的监测网络体系,实现对所辖行政区域水陆空全频段、全业务、全时段、全方位和无缝化的监测覆盖,为无线电业务科学发展和有效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进一步提升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技术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能力。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主动发现、跟踪查实不明信号并依法处理,维护电波秩序良好。要把技术治理和行政处罚结合起来,对非法电台(站)依法实施必要的技术抑制。
(四)加强频率台站数据库建设。建立比较完善的频率台站、电磁环境监测和设备检测等三个数据库,实现与省、周边地区数据互联互通,提升无线电管理协调能力,确保相邻区域航空、水上、广播、电视等重要无线电业务通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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