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办法】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03 14:50:04 来源:网友投稿

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项目储备管理水平、推进“三规合一”,为招商引资提供指引,促进重大项目落地,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韶关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商办法】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招商办法】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项目储备管理水平、推进“三规合一”,为招商引资提供指引,促进重大项目落地,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韶关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依照建设程序拟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研究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库是对拟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提供规范化、制度化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项目入库范围:

(一)现代农业、现代林业、农林产品加工、大中型水利、防洪、除涝设施及河流治理、农业公共基础设施改造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等农业农村项目;

(二)国家、省、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内的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铁路、公路、机场、航道码头、管道运输、能源、电网改造、油气管网等交通能源项目;

(三)新城建设、三旧改造、市政道路、管网、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水系等城市建设项目;

(四)有色金属、钢铁、玩具、制药、烟草、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建材、化工等工业项目;

(五)旅游、公共服务、创意产业、现代物流、商务、科技、金融、总部经济等服务业项目;

(六)重点水源地保护、景观林带建设、石漠化治理、废弃物综合处置、小城镇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生态修复、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等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

(七)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数字影院、体育场馆、文化展览中心、市民活动中心、福利设施、政法基础设施等社会民生事业建设项目;

(八)数字电视、宽带光纤接入网络的规模化建设、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社会信息化等信息化建设项目。

(九)市政府重点关注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级项目为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县(市、区)属项目为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向国家、省申请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需2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入库项目需有明确的项目业主或负责单位。

第六条 申请入库项目应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一)入库书面申请;

(二)《项目库申报书》;

(三)项目包装、策划的说明;

(四)项目前期工作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以及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入库:

(一)争取中央、省资金和贷款贴息的项目;

(二)招商引资项目;

(三)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的项目;

(四)各县(市、区)、项目业主或负责单位出资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芙蓉新区管委会、莞韶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主要职责部门。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对外发布项目信息;

(二)指导各县(市、区)、市有关单位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

(三)对入库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上申报并督促实施。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芙蓉新区管委会、莞韶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本县(市、区)、新区及园区内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县(市、区)、新区及园区内入库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落实和适当的属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行业入库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项目入库的基本程序:项目申请、项目审核、项目反馈、项目发布、项目协调。

第十三条  对主动争取到中央、省资金的入库项目(中省刚性配套以及上级要求的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项目除外),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用于项目的策划。

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投资概算,结合项目实施进展,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及芙蓉新区管委会、莞韶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参照市里安排相应的前期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按照“谁储备、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依照财政部1998年颁布实施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由各县(市、区)或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对已争取到中央、省资金的入库项目,按已拨付到位资金的3%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承担,统一纳入前期项目工作经费专账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报批、管理、审计和监督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存量不少于100个,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更新,并评选优秀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入库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一级、二级响应机制。对急需国家、省批准开展前期工作和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的项目列入市一级项目库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其他项目列为二级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入库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库和社会投资项目库。

第二十条  入库项目的确定。由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入库项目按照投资强度大、效益好、见效快,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准进行评估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入库项目的咨询、策划和包装需由中介机构代理的,统一由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中进行招投标确定,中介代理费用按招投标确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基础资料、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信息纳入韶关市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网,实施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已入库的重大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简化项目审批流程、缩短项目审批时间。

第二十五条   县级项目库、市有关部门项目库建设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82日印发的《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韶府令第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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