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制度】沈阳市体育局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3-06-03 14: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依法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行为,督促全局系统行政权力主管部门、主管人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保证正确行使行各项职能,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避免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体育制度】沈阳市体育局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

【体育制度】沈阳市体育局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依法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行为,督促全局系统行政权力主管部门、主管人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保证正确行使行各项职能,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避免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贻误工作,以至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系统所有在岗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本制度所称依法行政责任追究,是指对全局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一定损失,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给予的行政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坚持权责统一、惩教结合、失责必究、过罚相当的原则。

全局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应当追究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范围:

()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明显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干扰、阻挠案件公正、公平处理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全局系统行政管理认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过错责任追究应当立案调查:

()人民法院撤销、变更体育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定或者裁定生效的;

()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文化体育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

()导致行政赔偿的;

()经评审复查确认为错案的;

()其他依法确认为错案的。

二、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对象及责任追究部门

全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责任。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执行。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体育行政部门对本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追究。本部门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在局长领导下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小组由局长、副局长及法规处处长组成,并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法规处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事机构。另外,不排除其他部门依法对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三、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通过下列渠道发现行政管理过错:当事人申报;群众来信来访或举报;案件检查;局领导发现;上级领导批复;其他有关渠道。

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凡追究责任的执法过错,由组长召集会议讨论,办公室具体办理。

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过错责任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对行政执法过错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在1 O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四、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有:    

()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作出。

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可以同时提请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机关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暂停行政执法资格的期限为30日以上90日以下。行政执法人员在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后,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五、行政管理过错责任的承担    

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追究责任。因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造成过错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因行政执人承担主要责任;因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部门造成过错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的,依过错程序分别承担责任。

干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过错的,追究干预人员的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

()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出于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报告的;

()拒不承认过错且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其过错进行调查追究的;

()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由于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原因造成过错的。

全局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对发生行政执法过错人员负有纠正、查处、追究的责任。对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故意拖延、放弃纠正、查处和追究责任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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