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韶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03 15:50:07 来源:网友投稿

韶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韶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韶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韶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县(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健全三级管理、三级网格的环境监管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落实镇(街道)一级的环境监管职责,以镇(街道)为单元划分基本网格,县(市、区)在此基础上逐级提升,各级网格要将所有上级监管对象,纳入本级网格化管理,逐级落实。行政处罚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建立机制,明确职责。建立市级统一规划设计、县(市、区)组织实施、镇(街道)具体落实的机制,明确网格员监管职责与工作程序,建立巡查发现问题、分类分级处理和及时上报反馈等制度,把责任落实到网格,解决在网格。

(三)强化考核,落实责任。强化各级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加强指导、监督和考评,建立督查和稽查机制,纳入绩效管理体系,促进环境监管工作责任落实。

(四)定期调整,动态监管。充分利用韶关市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根据网格内监管对象的排污现状、环保守法、环境风险等情况,每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管。

三、网格划分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及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以行政区域为主要依据划分为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网格。其中,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内的监管任务和监管力量,以镇(街道)、开发区(产业转移园)为基本单元将各县(市、区)管辖区域合理划分为若干基层网格,明确具体任务和职责,每个基层网格必须落实监管责任人至少2名、网格责任领导1名。全市按行政区划共划分为12个二级网格区域,分别为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乐昌市、南雄市、翁源县、仁化县、始兴县、新丰县、乳源县、丹霞山管委会、莞韶产业转移园。

(一)一级网格

以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2.利用现有的水环境自动监测站和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等环境监测网络和现代化技术力量对全市范围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下级网格进行处理,下级网格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

3.对下级网格区域内的国控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涉危险企业、一般企业等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或后督查。

4.按照要求对下级网格的环境监管进行稽查,并反馈稽查意见,要求下级网格按照稽查意见进行整改。

5.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国土、公安、水务、农业、城管等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成立韶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负责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环保局长担任,成员有国土、住建、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农业、林业、水务、卫计、安监、工商、食药监、供电、银行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

(二)二级网格

以县(市、区)、管委会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依法全面履行本级网格监管职责,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2.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坚决予以打击。

3.承担本辖区日常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工矿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4.对三级网格反映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给三级网格。

5.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国土、公安、水务、农业、城管等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明确重点监管对象,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

(三)三级网格

原则上按二级网格内行政区划分,以所辖的镇(街道)、开发区为单元划分为三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镇(街道)、开发区。工作职责:

1.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工矿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2.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人制度,每个镇(街道)、开发区确认一名分管环保工作的责任领导,确认两名以上的环境监管人员,对辖区内环保工作负责。

3.对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受破坏的坚决予以打击,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汇报。

4.负责日常巡查及相关环境协调工作,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了解,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对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及时向负责该网格的领导汇报,并配合上级网格依法查处。

各级网格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环境监察工作任务,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网格责任领导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各级网格责任人员应及时开展日常巡查,掌握网格内排污企业分布情况,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风险隐患点,对网格内企业要做到清楚生产工艺、污染物治理流程、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环节“四个清楚”。

四、各部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担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直接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下级对口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空间开发格局,实施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及管理措施、办法,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持续改善生态环境。

3.对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4.负责组织实施关闭、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5.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充足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负责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环境保护经费投入,不断提升环境保护执法、环境监测、环境信息能力和管理水平。

7.开展各类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8.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自然生态系统环境保护力度,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生态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

9.负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度激励。

(二)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1.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3.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5.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负责牵头推动全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7.负责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定生态保护规划,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8.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9.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征收排污费,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排污费的使用和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

10.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行政许可等环境信息。

11.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12.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3.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有关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要求编制部门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2.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督促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对属于上一级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负责严把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关,严格做好该类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推进能源战略性结构调整;推动工业园区开展集中供热、热电联供工作。

5.负责制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贯彻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6.负责完成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标任务。

7.协调做好减排配合工作,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

1.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2.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应用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配合开展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牵头组织淘汰落后产能。

4.依法对无线电(站)、移动通信基站、电视广播发射塔等进行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做好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5.组织电信运营业务部门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讯保障。

6.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7.负责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控制新增用煤量,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

8.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市教育局职责

1.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督促指导各中小学创建“绿色学校”,并将创建“绿色学校”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2.督促和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市科技局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3.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排。

4.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会同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七)市公安局职责

1.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执法,主动介入、支持配合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环境违法行为。

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和放射源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拥有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等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环境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4.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及黄标车淘汰相关工作;依照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对未达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和注销。

5.负责五种社会生活类噪音监督管理:一是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是违反当地公安机关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三是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过大噪音的;四是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在限制作业时间制造噪音过大的;五是在城市范围内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八)市监察局职责

1.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网格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2.对重点环境问题会同环保部门进行挂牌督办。

(九)市民政局职责

1.协助做好环境事件的相关善后工作。

2.负责督促指导福利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3.协助组织社区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4.负责引导村居基层政权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十)市司法局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2.监督戒毒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十一)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2.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投入。

3.贯彻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职业标准组织环境保护职业技能培训。

2.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1.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2.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严格把关,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3.负责将环境敏感区纳入禁采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权属纠纷。

4.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和非法占地行为。

5.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负责查处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并将情况函告属地人民政府及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

6.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信息,协助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质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十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把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等,作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的资料之一;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负责监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施工现场采取围挡、场地硬化、料堆遮盖措施。

3.负责监督工地采取隔离洒水,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

4.积极推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1.负责在交通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2.负责指导、监督落实公路两侧声屏障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

3.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4.负责督促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5.负责加强对道路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控制道路施工扬尘污染。

6.负责加快构建快速便捷绿色的交通系统,积极发展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大力发展绿色公共交通。

(十六)市水务局职责

1.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组织编制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3.合理调度水资源,负责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用水的平衡。

4.组织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5.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综合性保护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内滩涂地的管理和生态维护,配合各区人民政府做好饮用水源区滩涂地内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负责河涌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6.负责主要河道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外河道漂浮物清理、打捞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7.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和机电排灌工作。

(十七)市农业局职责

1.组织编制农业、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2.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3.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露天焚烧。

4.牵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做好畜禽养殖场基础数据统计,加强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审批管理;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按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

5.负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牧草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发展节水农业。

6.负责对水产养殖区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指导养殖生产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监督落实规定区域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八)市委农办职责

结合名村、示范村、新农村的创建,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有助于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点工作。

(十九)市林业局职责

1.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违法行为。

3.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负责沿岸防护林维护和建设;实行采伐限额制度,采伐后应及时更新造林。

6.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污染型企业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二十)市城乡规划局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决策,编制城乡规划应明确各功能区定位,避免工业区、居民区、文教区等交织引发环境问题。

2.指导、监督市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丹霞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油烟、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具体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查处城区内焚烧树叶、杂草、废品、垃圾现象。

3.指导环卫保洁等部门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实施道路保洁低尘作业方式。

4.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5.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

6.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7.负责督促城市自来水厂提升水处理工艺,加强水厂出水水质监控。

8.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9.负责依法查处占道经营行为。

10.负责城市内水浮莲等水上植物清理、打捞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二十二)市商务局职责

1.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2.按照产业政策拟订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

3.加强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配合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严格查处商贸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4.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负责协助环境保护、口岸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

5.负责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政策引导和协调、指导、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开发区落实污染集中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6.负责口岸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口岸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及建设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

(二十三)市文广新局职责

1.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2.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避免噪声扰民。

3.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生态文明、生态文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4.负责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十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1.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以及医疗废水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2.参与人体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3.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中辐射环境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对市政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5.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健康村创建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二十五)市审计局职责

依法对财政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环境保护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六)市国资委职责

1.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2.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之中,并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相挂钩。

3.参与或协助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4.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有关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部署。

(二十七)市工商局职责

1.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粤府办〔201424号),规范登记条件。

2.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系统或其他系统公示其名称及相关信息,实行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3.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抄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依法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违规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予以查处。

5.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引起环境污染的行为。

(二十八)市质监局职责

1.落实我市锅炉等特种设备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审批时,提前咨询环境保护部门意见,禁止新上高污染燃料锅炉。

2.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生产领域的环保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

4.对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二十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市统计局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负责严格审核把关企业上报的能源消耗,印染布、机制纸、陶瓷、水泥等重点排污行业产品产量数据,合理反映出真实情况。

(三十一)市旅游局职责

1.协同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丹霞山等A级旅游景区落实环境整治措施。

2.负责在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三十二)市法制局职责

1.负责审核、审查市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制定的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2.依法办理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3.负责对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审核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

(三十三)市气象局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

(三十四)韶关航道局职责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三十五)韶关海事局职责

1.负责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等工作。

2.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管,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三十六)韶关海关职责

负责废物进出境监管,加大对走私废物等行为的查处,阻断危险废物非法跨境转移。

(三十七)韶关检验检疫局职责

1.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进口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

(三十八)韶关银监分局职责

1.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或贷款支持。

2.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严格控制贷款。

3.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三十九)韶关水文分局职责

1.负责水文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水文测验、情报和预报工作,为处理处置突发水环境事件决策、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水文技术支持。

2.负责水文水资源勘测评价,为饮用水源安全提供水文技术支撑。

3.负责全市水文水质监测评价,承担江河湖库水量和水文水质的监测、分析。

(四十)韶关供电局职责

1.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2.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3.负责监督供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四十一)丹霞山管委会职责

1.负责景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负责景区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3.组织实施景区总体规划、环丹霞山旅游产业园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组织景区各类建设项目的立项、方案审查、设计审核及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工作。

4.负责督促景区建设项目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出具建设项目入景区意见和初审意见。

(四十二)莞韶产业转移园职责

1.对园区内企业环境监管负有主体责任。

2.负责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出具建设项目入园意见和初审意见;负责督促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市环保局审批。

3.负责编制、实施园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负责园区内项目总量分配,出具入园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初审意见;负责园区内环境信息、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4.负责督促园区内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督促园区内企业的排污申报及收费;督促园区内建筑工地依法办理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负责园区内环境信访的受理、调处;配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负责编制实施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

(四十三)其他部门职责

负责抓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目标任务。

五、运行方式

(一)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二)查处。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报上一级网格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上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三)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四)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舆论和社会等监督体系,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    

(五)评价。市级网格每半年对本级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对县级网格进行评价,县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对镇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六、网格监督

(一)上级网格监督。市一级网格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控重点监控企业、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进行巡查、抽查,并列入考核评价内容。对存在环境问题的县(市、区)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后督察、移送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二)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纪检监察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社会监督员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各级网格环保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网格领导反映或者向上一级网格反映。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韶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网格化工作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二是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划定本级对辖区内各镇(街道)、开发区的环保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任务要求,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各镇(街道)、开发区环保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

(二)完善工作制度

一是逐步建立并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三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四是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提升执法能力

一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二要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三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确保2016年达到二级标准。四要尽快完善、充实韶关市移动执法系统,依托韶关市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五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四)落实责任追究

一要严格排污者主体责任。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二要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建设,制定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严格落实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下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三要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查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因工作不力、决策不当、处置不当等导致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党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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