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5〕66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韶关市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韶关市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
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5〕66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提高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的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设施,预防和有效降低防治人员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口岸检疫、传染病患者转运、临床救治、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随访宣教、传染病检测检验、监督执法、传染病相关科研教学等环节的职业暴露危害,加强实验室管理,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完善防治人员的工作待遇和传染病防控相关保障政策,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健康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市传染病防控工作整体水平。
二、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1.配齐防护装备和设备。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传染病防治人员接触风险程度和岗位需要,抓紧制定完善工作人员在传染病现场处置、临床救治、跟踪随访、口岸检疫、实验室检测、监督执法等环节的防护标准和规范,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按照全省相对统一规范、便于操作的传染病防护工作指引,建立健全我市预防性用药、重点传染病疫苗储备和使用制度,储备并定期更新传染病防治各类防护用品和物资。为各类传染病防治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市卫生计生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韶关海关,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抓紧制定传染病职业暴露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快速应急处置机制。我市指定粤北二院对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进行及时救治,各地应指定县人民医院传染科对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进行及时救治,必要时给予专科康复治疗;对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后随访期间发生的急症要及时进行医学评估;对参与甲类传染病或新发重大传染病防治的职业暴露人员,由粤北三院负责提供专业心理辅导。(市卫生计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韶关海关,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3.严格落实防护措施。所有参加疫情调查处置的人员应在充分防护的前提下开展工作,严禁在无防护条件下接触处置病患、染疫动物、病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和疫点、疫区、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要采取必要预防措施。对新发传染病,要根据其传播特点和可能暴露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市卫生计生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韶关海关,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加强人员防护培训,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人员防护培训,针对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临床救治、口岸检疫、实验室检测以及监督执法等工作,每年组织对相关防治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法律法规和专业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强化一线防护人员的培训力度,重点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演练。强化消杀专业人员管理,明确消杀用品使用要求,规范开展疫点、疫区或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病媒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孳生与扩散。(市卫生计生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韶关海关,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加强健康监护工作,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专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实行定期健康监护,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定期组织防治人员进行医学体检,并实施必要的免疫预防接种以及备份血样、尿样等标本。对从事甲类传染病、新发重大传染病等防治的高危、高强度工种人员,要实施强制离岗休息制度。根据传染病感染途径和易感人群特征,应限制孕期及哺乳期女性、急性或慢性病患者等人群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对出现发热、外伤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的人员应实行临时调离措施。对甲类传染病、检疫传染病及新发重大传染病应实施双人协作制度,严禁单人从事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等级的相关操作。(市卫生计生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韶关海关,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和管理,强化安全防护保障
1.加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的建设。我市指定粤北二院作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按照中央、省的要求必须要配备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独立的负压传染病隔离病房和负压传染病重症监护室以及专用临床实验室,并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医务人员的安全。加大投入,两年内完成粤北二院肝病科和肺科建设独立负压传染病隔离病房和负压传染病重症监护室建设、配置负压救护车和全封闭负压隔离担架、建设配备全自动血液分析仪、血气分析仪、尿液分析仪、双目显微镜、生物安全柜、高压消毒炉等设备的专用临床检验室,建设区域传染病管理信息系统。各地应按要求加强县人民医院传染科建设。(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
2.建立健全传染病分级医疗救治体系。完善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重点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与传染病救治相关的医疗机构应规范做好传染病患者的接诊、会诊、转诊等工作。粤北二院要合理确定功能分区,明确就诊流程,不同病因的传染病患者要分区就诊。对于病情疑难、复杂、危重的感染性疾病(传染病)患者,医疗机构无诊疗能力的,应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邀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指导救治,或在确保转运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转诊;患者转诊时要先主动联系上级医院做好接收准备。对SARS、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特殊传染病患者转诊,必须经省专家诊疗组会诊并报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后统一安排负压救护车进行转运。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口岸医学排查、隔离留验、快速检测等场所建设,配备达到医学排查、隔离留验传染病疑似病例所需的独立的医学排查室及隔离室,同时要会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口岸传染病患者与地方转诊机制。(市卫生计生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3.强化医院感染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管理科室建设,强化医务人员传染病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工作标准,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医务人员卫生与个人防护、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多重耐药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医院各科室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接诊记录要齐全,按照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区域流程和工作要求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对不同传播途径的传染病实施空气隔离、飞沫隔离和接触隔离等预防措施。(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
(五)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管理,提高传染病防治和研究水平
1.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和管理。卫生计生、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经费,为粤北二院、各级疾控机构配备用于特殊传染病或重大传染病临床检验所需要的医疗和检验设备,逐步使市、县(区)疾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仪器配备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对实验室设备进行维护更新,保障传染病的临床检验、监测和疫情应急处置需求。(市卫生计生局、市农业局、韶关检验检疫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
2.加强实验室管理。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株保藏、
储备运送规范和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质量监管,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相关设备、设施和技术储备,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各环节防护,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运输管理。(市卫生计生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
1.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各级传染病监测、救治、防控和研究等相关单位以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健全应急方案与工作制度,强化责任管理,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医疗机构收治的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产生的污水、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负责)
2.规范遗体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机构应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对属于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遗体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提前告知遗体火化机构接运时做好防护措施,殡仪馆(火葬场)应严格按规定火化遗体。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废弃物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做好工作人员安全防护。(市卫生计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3.加强监管和查处。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和工作人员卫生防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严禁邮寄和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严禁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以及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对超期或不规范贮存、非法转移、倾倒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
(七)落实待遇倾斜政策,切实提升传染病防护人员待遇
1.落实津贴政策。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要求,落实卫生防疫单位、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专职从事麻风病、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的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不断增大传染病防治风险和繁重的防治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2.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对直接参与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和工作风险、强度、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八)完善传染病防控相关保障政策
1.落实传染病防控相关保障政策。要按规定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积极做好现有职业性传染病高危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被诊断为患职业病的防控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监局负责)
2.完善医保体系。不断完善医疗保险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和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保障困难群体患重大传染病得到及时救治和救助。(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监局、韶关检验检疫局负责)
(九)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传染病防治意识
1.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及时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主流媒体,按照有关程序向公众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预警及防治措施等,健全重大传染病信息预警机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引导公众理性认识和积极配合应对处理。(市卫生计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
2.做好健康教育公益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利用各类卫生宣传日,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市卫生计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
3.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加强全民健康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人员“敬业、专业、担当、奉献”的形象,促进公众对卫生防疫工作的认同感。(市卫生计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抓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确保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防防治人员感染事件发生。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传染病防治人员及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各级卫生计生、农业、财政部门要完善传染病、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应急物资的供应与储备机制。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建立督导、评估机制,每年对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