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依法理财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沈北新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依法理财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
(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记账许可证;
(三)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局综合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执法科(室)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综合进行审核。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办理。
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六条 综合科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距案件办理期限不足5个工作日的,执法科(室)应随案卷说明理由,否则综合科不予审核。
第七条 综合科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案件涉及事项是否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四)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收集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合法;
(七)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审核拟处罚幅度是否符合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八条 综合科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补齐;
(四)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九条 执法科(室)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执法科(室)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条 执法科(室)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综合科备案。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