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沈北新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时间:2023-06-03 17:00:08 来源:网友投稿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依法理财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沈北新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沈北新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依法理财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

(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记账许可证;

(三)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局综合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执法科(室)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综合进行审核。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办理。

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六条 综合科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距案件办理期限不足5个工作日的,执法科()应随案卷说明理由,否则综合科不予审核。

第七条 综合科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案件涉及事项是否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四)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收集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合法;

(七)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审核拟处罚幅度是否符合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八条 综合科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补齐;

(四)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九条 执法科()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执法科()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条 执法科()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综合科备案。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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