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及《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政执法检查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规划】新民市水利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划,供大家参考。
2016年涉企行政执法
检查工作计划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及《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政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沈政法发【2015】6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具体的工作实际,特制定2016年度涉企检查工作计划。
一、检查目的。
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有效保护我县的水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规范河道采石和砂石市场,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改善生态环境,确保防汛安全,维护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方式。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查企业进行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企业涉水工程进行水行政执法检查;三是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检查
四、检查要求。检查前,填报《涉企检查备案表》到市法制办备案;检查中,检查人员持《涉企检查备案表》和行政执法证入企检查,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涉企检查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后,整理好涉企检查案卷归档备查。
五、检查计划:
水资源管理监督执法检查计划
1、检查范围:
新民市范围内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
2、检查时段:
检查时段为2016年全年。
3、检查内容:
(1)、全市范围内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单位未依据水事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的;
(2)、全市范围内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单位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的;
(3)、未经水行政机关批准私自取用地表水、开采地下水的;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其他水资源工作日常管理的。
4、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号)。
5、检查实施的具体机构
以上各项检查由水利局下设的水政水资源办公室实施。(二)、河务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1、检查范围:
新民市范围内河道采砂的个体私营业主与集体事业单位、涉河违法建筑项目、涉嫌违反水利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
2、检查时段:
检查时段为2016年全年。
3、检查内容:
(1)、对新民市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
(2)、违反水利法律、法规的涉河建筑项目查处;
(3)、违反规定,擅自向水源地、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渣土,污染水源,影响行洪安全的;
4、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检查实施的具体机构
以上各项检查由水利局下设的河务管理处组织实施。
三、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1、检查范围:
新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检查时段:
检查时段为2016年全年。
3、检查内容: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
5、检查实施的具体机构
以上检查由新民市水土保持管理处实施
四、质量监督站政执法检查计划
1、检查范围:
新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窗体顶端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检查时段:
检查时段为2016年全年。
3、检查内容:
(1)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4、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检查实施的具体机构
以上检查由新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