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结合淮安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市区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淮安新型城镇化科学有序、积极稳妥发展,为加快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市、城镇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基本现代化进程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新增农业转移人口84万人。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1.全面放开县城镇及建制镇落户限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就业,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进一步降低落户市区条件门槛。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进一步放开投靠亲属落户限制。属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4.进一步放开各类人才落户限制。对留学回国等高端人才和技术移民、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技术工人等人群申请迁入城市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社区集体户或其亲友家落户。
5.鼓励农业转移人口举家搬迁落户城镇。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6.放宽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对于购买的商品房或迁移安置房已交付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已实际入住,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凭购房合同、付款和缴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落户。
对于租赁房屋申请落户的,需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且在当地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并在拟迁入地无产权房。
(二)全面实行本市范围内居民户口通迁制度。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市区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自由迁移。城镇居民申请到农村落户的,结合淮安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际,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三)明确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范围。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合法稳定就业,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居住证制度。外市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本市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区居住达半年以上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淮安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计划生育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社保、教育、收入、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和综合利用,到2016年,建成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实行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依法记录、查询和评估人口相关信息制度,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按照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效激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做到符合发证条件的证书应发尽发。
(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因地制宜推进以股份合作制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三)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退出办法。
(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财政保障范围,逐步纳入输入地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随迁子女异地中高考制度和招生制度,推动各地不断完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到2020年,随迁子女与户籍学生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比例达到100%。
(五)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加快县城和重点中心镇产业发展,积极开发适合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岗位,拓展农民就近就地就业空间。完善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完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与城镇户籍就业人员平等享有就业创业服务、培训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等服务。
(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水平。调整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体制,并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社区分布状况,均衡合理配置城镇公共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将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享有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
(七)健全并不断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居民的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在市内实现联网运行和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无障碍转移接续。落实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大帮扶救助和“爱心助保”力度,帮助参保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早参保、长续保。到2020年,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覆盖率达98%,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致。
(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发展。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增加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养老需求。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展农村互助式“关爱之家”建设,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有三能六达标”改造建设,拓展功能、提档升级,在保障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
(九)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工作规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逐步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低保制度在政策设计、操作流程、管理服务上的城乡一体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十)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通过各类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解决不同收入农业转移群体的住房问题。通过货币补贴、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自主购买住房;采取货币补贴、公租房实物配租,以及鼓励产业园区和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配套建设公寓楼、集体宿舍等方式,多途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加大政府投入,通过政府收购普通商品住房和收租市场闲置住房多渠道筹集公租房,进一步加强政府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的力度。
(十一)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客观规律、具有淮安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贯彻落实。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工部、卫生计生、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和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二)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管控网络有害信息,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