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市财政局淮安市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6-03 19:00:08 来源:网友投稿

市财政局淮安市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为落实市政府2013年为城乡居民办十件实事项目,逐步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依据省残联、省财政厅《江苏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苏财社〔2013〕2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市财政局淮安市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市财政局淮安市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全文)



市财政局淮安市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落实市政府2013年为城乡居民办十件实事项目,逐步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依据省残联、省财政厅《江苏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苏财社〔201325号、苏残发〔2013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重度残疾人:

1.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本地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肢体和盲视力重度残疾人,以及一、二级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

2.残疾人本人无业。

3.残疾人家庭困难,为当地低保家庭或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帮扶对象。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扩大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160元,农村每人每月110元。逐步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然增长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发放标准。

三、资金保障

护理补贴经费由省、县(区)两级财政负担。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按省定范围和标准给予护理补贴最低发放标准的8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四、申领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家庭困难证明等)。

(二)审核:社区(村)在收到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送街道(乡镇)残联复审;街道(乡镇)残联应深入残疾人家庭及所在社区(村)了解情况,并在该社区(村)张榜公示一周后,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区)残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复核:县级残联应借助公安、民政、扶贫等部门的信息,在接受报送材料15个工作日内,确认材料的内容是否属实,提出审定意见,并告知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将审定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发证(卡):对确认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县级残联应于15工作日内在县政府(或残联)网站或当地报纸公布受益对象姓名和住址,并及时向确认对象发放《残疾人护理补贴证(卡)》,自发证之日次月起享受护理补贴。同时将申请、审核、发放信息录入到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中。

五、资金发放

省补资金采取“全额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下达,并由县级残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按序时进度逐月发放。

各县(区)残联和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残联和市财政局上报上年度12月符合省定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受益人员明细表、汇总表及全年资金发放凭证。市残联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15日前向省残联、省财政厅报上年度12月符合省定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受益人员明细表、汇总表及全年资金发放凭证。

市残联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各地报送材料进行复核上报省残联。

六、监督检查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和残联要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下达省补资金和当地安排的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残联、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县(区)上报的数据及材料,于每年23月对各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并通报核查情况(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是否规范、发放对象是否准确、发放是否及时足额、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是否完整等),同时向社会公布各地发放护理补贴人数。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视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护理服务日常管理。机构护理服务:服务机构应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并建立护理服务日常工作记录,接受残联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非机构护理服务:提供护理服务的人员(或监护人)应与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或提供护理服务承诺书,并在当地乡镇(街道)残联备案,并建立护理服务日常记录,接受残联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托养护理行业规范管理。市、县(区)残联要适时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协会,对本地区残疾人托养护理等相关服务实行规范的行业管理。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要求,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托养护理服务标准,定期开展检查,公布服务达标等次,督导各级各类托养机构健康发展,规范运营。

(三)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各级残联要切实提高认识,重视信息录入工作,保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日常数据维护,定期汇总、检查。

八、本办法自201371日起执行

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淮残发〔201012号、淮财社〔201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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