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权属确定工作实施方案草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畜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我县草原权属不清,致使草原乱垦、乱占、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康平县草原权属确定工作实施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草原权属确定工作实施方案
草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畜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我县草原权属不清,致使草原乱垦、乱占、滥牧问题严重,草原资源大面积减少,严重影响了我县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确定草原权属,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是解决“草原无主、使用无偿、破坏无罪”状况的根本措施,也是遏制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和水土流失,维护草原生态安全的根本保障。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草原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生态立县”为统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草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草原依法管理、有效保护、科学建设和合理利用,从而改善我县生态环境,加快康平生态县建设步伐,维护我县生态安全。同时,充分调动拥有草原的集体和个人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康平区域中心县建设的步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尊重客观规律、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原则;
2.坚持以法律为依据,政策和法律并用的原则;
3.坚持有利于产业结构合理布局,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生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5.坚持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二、确权依据
草原权属确定依据《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农业部《关于严禁开垦和非法占用草原的紧急通知》(农牧发〔2004〕30号)、《辽宁省实施土地法细则》、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确权机关
草原确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认,明确草原权属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政府对全县境内草原(包括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认。
四、确权范围
我县境内现有的天然草地、人工草地;1982年康平县农业区划确定的草地(开垦后,纳入在册耕地面积的和核发林权证的除外);农业普查时没有利用的土地、荒滩、荒坡都纳入这次确权范围。
五、工作目标
2008年全县计划完成草原确权面积3万亩,到2012年完成草原确权面积25万亩。
六、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
为保障草原确权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草原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农业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草原行政部门)、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村经济局、农村经济管理局、水利局、环保局、统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全力抓好草原确权的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健全草原确权工作目标责任制,收集有关法律、政策、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对草原确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负责草原确权发证的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玉武(县动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张东升兼任。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草原确权领导小组,做好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草原确权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草原确权工作的思想认识,在全县营造草原确权的氛围,使草原确权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施阶段(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 草原资源普查
以1982年康平县农业区划统计资料数据(草地面积)为基准,对草原变化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辖区内的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利用现状。同时要求各乡镇(开发区)做好普查工作,以便确定草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核发权属证明,进一步完善草地的承包经营权。
2. 堪界测量
对草地堪界测量全部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按照村屯原始土地台帐,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由村委会选派代表指点地块和近邻四至,保证确权对象不发生错乱,并将草地座落、地点名称、类型、面积、四至、拐点坐标填入表格后由组长、村委会主任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然后将各村确权面积合计填入以乡镇(开发区)为单位的汇总表,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当地政府(管委会)公章。
3. 审核登记
县草原确权办公室代县政府承担全县草原确权实施工作,将依法确定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草原登记造册,报县政府备案。在进行草原权属登记时,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经毗邻单位或当地乡、村、组认定后逐级审核,并填写《草原权属登记表》,审核结果要举行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
4.公示认定
以村为单位,在村里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告,对勘测确定的草原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内容包括:草原面积、类型、坐落等,公示时间为7天。
5.核发证书
经公示无争议后,依据《草原法》,对已确定草原使用权属的草原由县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使用权证。
6.建立档案
县草原监理部门建立草原权属管理档案,留存《草原权属登记表》和《草原权属台帐》,并建立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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