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精神,结合我省建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
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精神,结合我省建材工业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建材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住产能过剩、结构扭曲、无序竞争等关键问题,在供给侧截长补短、压减过剩产能,有序推进联合重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扩大新型建材、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优化产业布局和组织结构,有效提高建材工业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压减过剩产能,促进优胜劣汰。尊重企业主体地位,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联合重组。
坚持政府引导。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推动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驱动。突破并推广关键共性技术,加快新产品研发与应用进程,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补齐产业发展短板。
坚持绿色发展。加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开发推广绿色建材,促进建材工业向低碳绿色产业转变。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其中,压减水泥产能2000万吨,企业户数减少40%。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利用率达到75%以上;水泥熟料排名前5家企业、平板玻璃产量排名前4家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达80%左右;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质量水平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建材工业效益好转,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销售利润率接近工业平均水平。培育一批龙头骨干示范企业,形成一批凸显辽宁特色的建材产品,逐步建立起自主创新能力强、产业规模发展快、资源利用率高的建材产业体系,使其成为全省支柱产业之一。
二、主要任务
(一)压减过剩产能,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
1.严禁新增产能。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要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违规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16〕732号)要求处理;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2.淘汰落后产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且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3.推进联合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要把水泥行业作为推进联合重组的重点,组建水泥熟料集团,加速区域整合进程,推进供给侧优化,增强规模效应和核心竞争力。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并购重组且不涉及搬迁的,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免予企业实地核查;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被并购重组后,企业名称、生产条件、产能未发生变化的,经产品检验合格后,直接换发许可证。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业态和商业模式,主动退出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增强盈利能力。(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4.推行错峰生产。在采暖期全面试行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错峰生产,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压减熟料产能,同时有效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与取暖锅炉排放叠加,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对不宜临时停产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倡导通过行业自律按一定比例降低负荷、合理限产。(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
(二)补发展短板,推进行业向高端发展。
1.加快大宗产品升级换代。提升水泥产品档次,拓展水泥产业功能,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加快发展专用水泥、水泥制品和部件化制品,积极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固废发展砌块墙材、低碳水泥等产品;发展高端玻璃及制品,提高建筑玻璃附加值,推广应用低辐射镀膜(Low—E)玻璃板材、真(中)空玻璃、节能门窗等产品,开发农业种植和观光大棚所需的结构功能一体化玻璃板材及制品;促进陶瓷产品智能化、个性化,引导绿色消费,推广薄型化的陶瓷砖以及节水、轻量的卫浴洁具,开发多功能产品、智能家居等用品;加快墙体材料升级换代,发展本质安全、节能环保、轻质高强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外墙保温材料,推进构配件工厂化生产,引导利用可再生资源制备新型墙体材料。(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发展无机非金属新材料,打造新增长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先发展高性能工业陶瓷、高压电瓷、氧化锆、特种陶瓷绝热涂料、液晶玻璃基板、人工晶体、玄武岩纤维及制品等特色新材料,扩大新材料产业规模;加快推进各类新材料品种系列化、标准化和低成本化,更好满足差异化需求;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立足产业化生产和应用需要,建立完善新材料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3.培育区域特色产业,推进非金属矿精深加工。鞍山、营口地区要做强菱镁产业,不断优化产品结构,重点发展高档镁质耐火材料产业、镁质建材产业和镁化工产业,实现菱镁产业由初级产品生产向高端产品生产转变,提高菱镁新材料产业集中度和矿产品精深加工度;做精滑石产业,重点发展滑石粉压片、无载体母粒等高科技产品,延伸滑石改性产品、有载体母粒等产品的产业链,引导滑石产品向精细化、功能系列化、超细产品的压缩造粒化、环保型方向发展。发挥朝阳、阜新地区膨润土的资源优势,发展用于环保、化工等领域的高效活性白土、纳米膨润土、有机膨润土、膨润土无机凝胶、醇基涂料用膨润土,固沙植被材料,膨润土吸附材料等。发挥龙头企业优势,发展硅藻土精深加工,开发空气净化吸附材料、用于环保及医疗等领域的高性能助滤剂、农药载体、水处理过滤材料、节能保温材料等。继续推进沈阳现代建筑产业、法库和朝阳陶瓷产业的发展。(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多措并举,实现行业降本增效。
1.推进绿色发展。发展绿色建材,构建贯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全产业链,搭建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发展创新平台,组织绿色建材新产品、新设计的应用试点示范,宣传推介绿色建材生产应用成功范例。开展绿色设计示范试点,加快开发绿色建材产品。支持建设以绿色建材为特色的产业园区,落实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强化清洁生产,开发推广玻璃熔窑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技术以及陶瓷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原料干法制粉和连续球磨等技术,提高能源梯级利用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支持生产企业向特色园区集聚,集中发展使用低成本清洁燃煤气化燃料等清洁能源,进一步深化污染治理,加大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发展智能制造。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持建材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生产,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和数字矿山。在搬运、码垛等重复繁重操作工段和高温窑炉等危险岗位推广“机器代人”。针对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等行业的关键工序,加强与装备制造、工业软件等行业的协调配合,开发和提高自主可控的生产装置及过程控制系统。加强对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能耗等关键参数的可视化管理,提高质量效益。(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3.加强技术创新。大力支持产学研联合,支持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建设具有行业特色的技术研发、检验测试、验证示范等机构,提升研发能力。支持大型建材企业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重点突破智能制造、清洁生产、产品设计和应用等关键技术,着力解决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复合材料及其制品加工制造关键技术和装备,增强关键材料保障能力。(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4.创新业态和模式。构建产业创新链,引导和支持建筑卫生陶瓷、防水材料、玻璃幕墙、部品化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等领域建材企业,针对个性化需求,开展服务型制造,从提供建材产品向提供产品和服务转变,从提供单一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引导水泥、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等行业骨干企业,从提供材料向提供研发设计、采购物流、营销融资、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等一体化服务、系统方案业务转变;引导大型建材制造企业采购销售平台向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转型,提高企业供应链协同水平,推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向网上交易、加工配送、技术服务、支付结算、供应链金融、大数据分析等综合服务延伸。发展网络制造新型生产方式,实现产品设计、制造、销售、采购、管理等生产经营环节的企业间协同,形成网络化企业集群。鼓励建材企业实施产业链延伸战略,推进建材行业产业联盟的建立与有效运营,最大限度实现合作共赢。(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5.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名牌战略。推动行业建立全员、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深入推进水泥、玻璃、陶瓷、新型墙体材料等重点建材产品的质量达标工作。适应绿色建筑发展需求,结合产品标准、质量管理规程与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加强质量基础能力建设。通过实现质量兴企,提升企业竞争力,到2020年,力争使我省建材产品质量大幅度提高,重点企业有更多的中高档产品进入国内第一阵营。实施名牌战略,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培育、宣传与推介,使省内更多建材产品成为名牌产品,产品美誉度得到显著提升。(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6.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充分利用品牌展会等平台扩大出口。支持有意愿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建材项目,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抓紧建立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库,加强重大项目协调、跟踪、服务、对接,实时动态管理。支持重点企业开展国际工程总承包,推动产品、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支持本地企业并购国外具有核心技术和核心资源的企业。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鼓励企业建立海外营销网络,带动产品出口。引导政策性银行积极支持建材企业“走出去”,帮助企业利用好“丝路基金”、“中非基金”等融资服务平台。(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制定《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围绕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加强规划与产业政策、年度计划的衔接,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对规划实施阶段成果实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程序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水泥、玻璃、非金属矿、新型建筑材料等行业产业政策,加强与财税、金融、能源、环保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实施有保有控的差别化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向金融机构推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建材企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向金融机构通报违规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企业情况,建议停止对企业贷款。通过提供并购贷款、并购票据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材企业并购重组。探索由大型骨干水泥企业和平板玻璃企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联合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补主动退出的产能。强化项目支撑,积极争取基金和各级专项资金发展新兴建材。(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
(三)严格执法监督。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后核准备案、点火投产的项目,要逐条注明具体情况,对隐瞒信息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一经举报并查证属实,将予以公告,并追究相关责任。建材企业应依法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主动披露环保相关信息。节能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对水泥行业实行基于能耗限额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质监部门要加大建材产品抽检力度,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依法责令整改并予通报;对无证生产水泥的,依法责令停产、处罚并向社会公告。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材企业,及时公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四)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建材工业运行指标体系,强化行业运行监测,定期发布行业运行信息,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促进行业平稳运行发展。充分发挥好行业协会作用,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发挥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支持企业推进兼并重组,促进企业主动去产能,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管理,加强对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的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