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为加快促进民生改善,加快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切实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意见】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促进民生改善,加快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切实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处于一线,扎根群众之中,对预防和化解基层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市镇(街道)、村(社区)和专业性行业性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较好地发挥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用。但是,近年来90%的民间矛盾纠纷发生在基层,基层矛盾纠纷趋向多样性、复杂性和突发性,而承担矛盾纠纷化解重要职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不平衡,与形势发展需要已不相适应。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切实提升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努力把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要根据《宪法》、《人民调解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依法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确保到2015年,全市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成覆盖率100%。全市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应有委员3人以上组成,调委会主任一般由村(社区)主任兼任,并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如居住人口较多的村(社区),可结合矛盾纠纷实际状况再增加专职调解力量。积极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吸收公道正派有威信、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的退休老领导、老党员、老干警、老模范、老教师等为兼职调解员。根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按照“地域相邻、人员相熟、文化相近、构成相似”原则,依托现有村民小组和社区网格,延伸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小组,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全方位的调解组织网络。
加强镇(街道)调处中心建设。镇(街道)调处中心既是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又是依托司法所设置的本级调处矛盾纠纷的一线实战单位,承担对本辖区内矛盾纠纷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等职能。按照“热爱调解、精通业务、会做群众工作”要求,大力推进调处中心人民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按照规定配备镇(街道)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其中专职调解员原则上不少于2名。
加强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深化“大调解”机制建设,依托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把专业调处机制向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延伸。着力完善医患、劳资、交通道路事故、消费等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按照《江苏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规定,规范设立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选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调解员。加强培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
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企业人民调解组织是企业内部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本企业党组织或行政领导下工作。2013年,员工500人以上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覆盖率达到60%以上;员工500人以下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设立1-3名调解信息员。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根据需要在车间(分厂)等建立调解小组,班组可设调解员。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规模较大的市场等,建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到2015年,全市员工500人以上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
加强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按照规范化调处中心和标准化调委会的要求和条件,不断加强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到2015年,确保全市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率85%以上。镇(街道)调处中心、村(社区)调委会和专业性调解组织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做到调解标识规范明显,调解庭(室)设置规范,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人员等公示上墙。建立健全学习例会、纠纷排查、信息上报、纠纷登记、回访等调解工作制度。按照司法部下发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及市局调解格式文本要求,规范使用和制作人民调解文书,做到“六有”(有固定场地、有牌子、徽章、有印章、有档案柜、有调解、回访等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四规范”(组成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规范)、“六统一”(组织名称、印章、标识、制度、程序、文书)。大力推进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有条件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调解管理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努力提高调解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抓好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准确掌握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做到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理,达到一般矛盾纠纷有效排查率90%以上、调处率95%以上,重大矛盾纠纷有效排查率85%以上,调处率85%以上。村(社区)调委会每周、镇(街道)调解中心每半月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矛盾纠纷排查。同时,按照上级部署、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活动、重要节点组织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及时调处化解,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深化网格化排查调处工作。全市城乡社区全面实行网格化管理,实现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预警覆盖率100%。充分发挥网格长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员、社区信息采集员、社情民意联络员、矛盾纠纷调解员的作用。各辖市区和镇(街道)要定期组织网格长轮训,着力提升网格长对矛盾纠纷的分析研判能力和调解技能,切实做到网格内的纠纷或潜在矛盾隐患,第一时间得到处置或信息上报。
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村(社区)调委会对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利用“村头”、“地头”、“巷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即时、就地调解,对多次调解无效的要及时上报镇(街道)调处中心,防止矛盾激化。镇(街道)调处中心要重点突出调处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矛盾纠纷。需要多部门联合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提请综治机构协调,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调处,做到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事件、民转刑案件有效预警率90%以上。
完善部门联动调解机制。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整合工作力量,形成调解合力。镇(街道)调处中心要发挥平台作用,与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法制、信访等部门实现调解矛盾纠纷有效衔接;村(社区)调委会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警务站(室)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努力形成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对接机制,不断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效率。
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机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市司法局负责两级调处中心负责人的培训;各辖市区司法局负责对各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各司法所负责对网格长培训。创新培训方式,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兼职调解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
四、切实落实经费保障和人民调解员待遇
按照《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要求,切实落实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解决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主要包括调委会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各辖市区要按照市财政局、司法局联合出台的《镇江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办法》(镇财行〔2012〕17号、镇司发〔2012〕55号)的规定,将调解个案补贴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和易难程度等给予相应补贴。各地要结合实际,将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实绩突出、表现优秀的村(社区)调委会主任实行待遇有误工干部向定额干部转换,进一步调动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协调。各辖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督查,帮助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协调解决好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经费保障等问题,为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强化检查考核。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将列入对各辖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考核内容。各地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检查和考核,采取工作绩效与奖惩挂钩等措施,促进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取得实效,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搭建坚实平台。
注重典型培育。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创新做法,及时推广成功经验。从今年开始,将连续三年在全市组织开展20个优秀基层调解组织评选活动,并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大力宣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事迹,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营造做人民调解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