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办法】句容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句容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滤网、水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市公安部门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公安、交通、规划、城管、财政等部门和供水企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镇两级城市维护费。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第五条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市住建、交通、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市政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住建部门对市政道路建设单位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进行监督,并联合相关单位组织验收。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日常维护保养责任单位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因绿化、市容环卫、公共用水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由住建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落实维护保养职责。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护保养,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村)民住宅区内消火栓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检查,并联合维护保养责任单位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和建档等工作。
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管理体系。承担数字化城管管理体系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维护保养单位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维护保养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禁止埋压、圈占、遮挡、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损坏消火栓的,应当赔偿损失;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通知维护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未经消防验收的;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的,或者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住建部门依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维护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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