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句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03 22:30:02 来源:网友投稿

句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表彰和奖励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激发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句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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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表彰和奖励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激发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句容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如下类别: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市产学研合作奖;

(三)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列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奖牌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直接依据。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在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并通过实际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运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技术,完成重大科技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或者在转化、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公益性科学技术应用研究的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保障整体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市产学研合作奖的奖励对象是与国内外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在高校院所专家指导下开展科技创新,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或将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奖励对象是在我市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科技创新、科学研究、重大工程建设、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直接实施者或完成者。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每年依据具体情况确立设定。

第三章申报与推荐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对象,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科技成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申报:

(一)市各有关部门;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三)驻句高校院所和有关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填写相应奖项的申报书,并提供与申报条件相应的依据或者证明,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评审机构与评审

第十四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指导和评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评审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奖励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市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市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审定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市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三人,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七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行业进行分类,根据分类结果聘请三名以上相应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申报奖励项目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拟获奖的项目和奖励等级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对公示的项目、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先交由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重大异议事项由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已经解决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业评审组专家的评审情况,对拟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提交市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市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拟获奖项目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和等级的认定,由评审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奖励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在每年科技工作及相关会议上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一)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奖金六万元、二等奖奖金四万元、三等奖奖金二万元;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十五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二项,二等奖不超过五项,三等奖不超过八项。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不超过三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五人。

(二)市产学研合作奖。市产学研合作奖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奖金五万元、二等奖奖金三万元、三等奖奖金一万元;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十五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二项,二等奖不超过五项,三等奖不超过八项。

(三)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奖金十万元,奖励总数不超过三人。

上述奖励标准的调整,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已获国家、省和镇江市科学技术奖项目,不再参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获奖结果可以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不再另行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相关工作人员与市科学技术奖参评项目、项目单位和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剽窃、剥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条推荐单位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度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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