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意见】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意见

时间:2023-06-04 08:00:09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积极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意见】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意见,供大家参考。

【房产意见】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

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积极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夫妇二人贷款额度提高到40万元;开办对购、建住房的借款申请人申请第二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借款申请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婚子女购买住房时,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积金。

(二)实行购买商品住房契税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本市内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商品住房的,实行零契税,凭契税税票补贴税款100%;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和营业用房,凭契税税票补贴税款50%。契税补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三)实行“买新卖旧”的成套存量住房交易契税补贴

为激活二手房交易市场,个人购买本市内商品住房后再销售其原有市区内成套存量住房的,该存量住房交易可享受契税补贴。购买该存量房者可凭契税税票补贴税款50%。补贴时间以成交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四)按下限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按年清算。对当年实际亏损的开发企业不预征所得税。

(五)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

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六)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条件

对自20071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7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七)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

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视具体出让地块的交地时间和土地出让金总额等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分期付款期限;允许自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应缴的首付出让价款调整至出让价款总额的25%50%,大宗地块可实行一地一议。

(八)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

将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延至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收取。

(九)规范涉房收费行为

清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不应由开发企业承担的服务性收费一律取消。对确需收取的规费,相关单位必须进行公示,按下限收取。切实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工程价格的监督管理。监察、物价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各项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十)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工程上运用新墙材达到60%以上按规定返还相应的墙改基金。

(十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

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做好新设立和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实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管理,切实落实项目手册制度。严禁以个人名义开发或变相开发房地产,单位或个人摘牌竞得出让地块后必须取得开发企业资质方可立项、发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十二)加快对房地产开发小区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对已挂牌出让的开发项目将供水、供气等配套到红线范围外,电力配套要按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降低成本;对已挂牌出让的地块,集中力量拆迁征用,限期交地。

(十三)完善拆迁安置政策

城市拆迁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合理确定拆迁安置房的建设量。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安置的上限面积,增加货币安置的比例。

(十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宣传报道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坚定消费者、企业对宏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避免虚假和不实报道,为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实施,执行至20091231日。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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