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农村金融改革步伐不断加快,金融服务体系日益完善,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农村金融改革步伐不断加快,金融服务体系日益完善,金融服务水平快速提高,为全市农村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但总体上看,还存在着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产品少、竞争不充分,农村有效信贷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三农”工作,促进农村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9〕5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支持“三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出发点,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不断满足“三农”金融需求,逐步缩小城乡间金融服务差异;加快发展农村担保机构,建立灵活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着力健全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切实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保险在农村信贷中的保障作用;加大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合力推动全市农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左右,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对全市乡镇的“三个全覆盖”。村镇银行达到10家以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达到40家以上;新引进金融机构,市级达到5家以上,每县达到3家以上;4家农村合作银行全部改建为农村商业银行;每年涉农贷款增长均高于各项贷款增长平均水平,邮储银行存贷比达到50%以上。农村担保机构迅速发展,成立政府主导的区域性农业贷款担保公司15家以上。推进农业龙头企业上市工作,争取2家以上龙头企业成功上市。农业保险工作加快推进,做到应保尽保。市内三县全部创建成金融生态达标县,金融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
(三)做好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改革试点工作。坚持内培、外引相结合,不断放大改革试点效应。积极引进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主办村镇银行,加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步伐,引导现有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投入,做大规模,用足现有资本金,争取上级政策扶持。在积极推进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工作的同时,确保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规范发展。
(四)鼓励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壮大,积极引进市外金融机构来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江苏银行宿迁分行到县(区)设立支行,支持村镇银行增加营业网点。支持农业银行积极推进“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工作,发挥商业性支农优势,加快农村分支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积极推进邮政储蓄银行理顺机构管理体制,加快业务转型,积极开展贷款业务,加大支农贷款投放力度。推进苏宿金融合作,确保2009年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分别到三县两区设立分支机构。
(五)提高农村合作银行市场竞争力。鼓励、引导各农村合作银行不断优化股权结构,引进战略投资和社会资本参股,改善股本结构,扩大资本金规模,按照合作化要求建立权责对等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同时,加快农村合作银行改革步伐,确保在2012年前全部改建成农村商业银行。
(六)充分发挥农发行政策性优势。农发行要以支持新农村建设为着力点,把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作为自身信贷投向的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推动农业发展、支持“三农”的重要作用,加快加大农业信贷投入,积极拓展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应用贷款等为新农村建设的信贷业务,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三、加快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七)积极开办农户和企业循环贷款。涉农金融机构要发挥信贷资金在农村信用工程创建中的导向作用,对守信农户或企业采取核定授信额度,发放循环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切实为“三农”发展提供便利。
(八)大力推广企业和农户联保贷款。依据特色农业经济、产业集群或企业集群发展情况,设立农民贷款担保协会和涉农企业联保协会,募集担保基金,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发挥联合增信作用,提高农户和涉农企业融资能力。
(九)积极发放农民建房贷款。要围绕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建设,为农民住房提供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金融组织要开办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提高贷款额度。
(十)有效落实扶贫贷款。认真落实扶贫贷款发放要求,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农村小额扶贫贷款,提高单笔小额扶贫贷款的上限额度,增加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规模,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支持贫困农户脱贫致富。
(十一)重点投放高效农业贷款。围绕优势农产品产业开发金融产品,对竞争能力强、市场前景广阔的产业优先支持;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发金融产品,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带动科技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的发展;以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协会与农户签订的农产品生产订单为保证,结合农业保险,借鉴封闭贷款模式,发放农业订单贷款。
(十二)全面推行支农“阳光信贷”。金融机构要从改进信贷服务方式抓起,面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内容,特别是信贷制度、操作流程、服务限时、联系方式、监督方法、办理结果要面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产品营销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村服务。农村合作银行要围绕“创评诚信新农户,发放诚信贷款卡”活动,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四、着力加强农村金融担保体系建设
(十三)发展为农服务担保机构。各县(区)要成立政府主导的区域性的农村贷款担保公司,专门为农户、农村工商业、农村经济组织、农民种养大户等提供融资服务。对已成立的担保公司,要拿出30%的担保基金为农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同时,广泛动员和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济实体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组建担保公司,服务、支持“三农”贷款。
(十四)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建立合作机制,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密切合作,共同解决融资难问题。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愿意为“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并符合信贷条件的,要予以鼓励和支持,不设置最低资本金等限制性条件;要根据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合理确定担保贷款的放大倍数;对农村贷款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实行少上浮或不上浮利率,降低农民贷款融资成本。 (十五)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凡财产权益明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原则上都可以试点用于“三农”贷款担保。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扩大承贷对象,凡是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集体用地使用证》、有地上定着物的农村小企业和承包经营户,都可以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认真开展林地(权)、水面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农民耕地、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方式,为增加农村有效信贷投放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规范与银行贷款业务有关抵押物评估及登记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评估、登记次数,降低收费标准,明确登记部门。
五、不断拓展农业保险和资本市场
(十六)大力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认真总结农业保险试点经验,积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覆盖面,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途径。切实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项目,重点做好水稻、小麦等主要种植业品种和能繁母猪、奶牛等主要养殖业品种保险,逐步达到应保尽保;推进经济作物、养殖项目、高效农业以及农机具、渔船渔民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非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的比重。
(十七)把保险机制引入到农村小额贷款。开发保费低、保障适度、简捷易懂的小额贷款险种,使涉农企业组织或农户无须提供担保即可获得银行信贷支持。保险公司要研究开发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立健全与信贷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防范化解“三农”信贷风险。
(十八)依靠资本市场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切实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规范改制,鼓励创新型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发展所需资金。
六、加大农村金融发展支持力度
(十九)用足用活上级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村金融的财政扶持政策,力争最大支持。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要积极组织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向省财政申报支持和奖励,推动金融机构扶持农民创业,扩大扶贫小额贷款规模,推动脱贫攻坚“整村推进”,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支持。
(二十)加大涉农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市、县(区)财政要出台配套政策,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农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贷款贴息和补偿金融机构支农贷款的风险损失,调动农户和金融机构借贷双方的积极性。并在财政、税收政策上给予涉农金融机构一定优惠,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支农信贷投放的杠杆效应,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投入。
七、努力营造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一)加强农村金融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农村金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监督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健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运作、防范操作风险。市金融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和相关涉农部门,要认真指导做好全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和金融服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十二)加强农村金融工作考核。市县金融办要会同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专门制定农业贷款考核制度,对农业贷款情况实行单独统计、单独管理、单独考核,按季通报考核情况。市、县(区)财政要设立单独的奖励基金,专项用于金融机构农业贷款考核奖励。
(二十三)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把诚信宿迁建设向农村深入推进,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金融生态县为载体,努力构建县(区)、乡镇、村(居)、农村金融机构、农户五位一体的农村信用体系。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进程,建立健全农户信用信息更新制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和普及力度,以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喜闻乐见的形式,送金融知识下乡。推进“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为全市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