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制度】乐昌市民政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04 11:00:05 来源:网友投稿

乐昌市民政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扎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所应担负的责任。第三条政务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乐昌市民政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制度】乐昌市民政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推荐)


乐昌市民政局政务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扎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一)对政务公开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组织系统内外政务公开评议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测评,广泛听取本系统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及时了解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四)设立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接受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情况。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组织处理、直至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服务对象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六)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或故意泄露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八)提供政务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群众举报和投诉,对有关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十)拒绝、阻挠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种类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责任区分

(一)未经审核人签字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人签字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审核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八条 需要作出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九条 补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条 制度由市民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乐昌市 民政局 民政 【民政制度】乐昌市民政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