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见,供大家参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
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亩产倍增行动计划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2号)要求,现就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空间换地”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深化以亩产论英雄、以集约促转型的理念,紧紧围绕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资源要素保障能力这一核心,从全面加强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入手,大力实施“空间换地”,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努力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提供更有力的土地资源要素支撑。
(二)主要目标。力争2014—2017年,累计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万亩;累计开发城市地下空间8000万平方米;累计新建(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2500万平方米。到2017年,全省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比2012年提高8%,单位建设用地GDP比2012年提高38%,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实施“空间换地”,旨在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布局、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1.优化国土空间布局,要遵循“宜农(林)则农(林)、宜建则建、宜聚则聚”原则,促进产业集聚、人口集中、用地集约,大力实施“台地产业、坡地村镇”的低丘缓坡综合开发模式,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切实保护耕地,实现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均衡协调。
2.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要遵循“宜高则高、宜深则深、宜密则密”原则,大力推进存量用地盘活挖潜,加大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实现建设用地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转变。
3.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要遵循“市场配置、完善政策、优化扶持”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完善相关政策,大力扶持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土地亩产效率。
二、强化政策激励约束,全力推进“空间换地”
(四)强化规划空间管控。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林业规划等各类规划,强化各类规划的有机融合。强化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功能、规模、布局、空间管制及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定。按照“台地产业、坡地村镇”的模式,加强建设项目的科学选址,鼓励和引导工业、城镇向未利用地、劣质农用地等区域集聚,充分发挥低丘缓坡、滩涂围填海和废弃矿地等资源优势,减少对平原优质耕地的占用。
(五)推进产业项目集聚。突出区域产业导向,加快推动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的集聚发展,提高产业用地亩产效益。推进产业用地在产业集聚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等区域内集中配置,加大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园区)的整合提升力度。项目所在县(市、区)有产业集聚区、项目性质符合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定位的产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产业集聚区。建立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定期评价考核制度,评价考核成果将作为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
(六)规范产业分类指导。建立健全产业分类目录体系,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制订浙江省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并按照细化用地分类标准和产业目录进行项目认定和管理。加强产业用地供应分类管理,严禁向淘汰类产业项目供地,严格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加大鼓励类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修订完善省重大产业项目的准入标准和奖励政策,确保重大产业项目顺利落地。对通过“腾笼换鸟”方式利用存量土地安排已列入省重大产业库项目用地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一般性传统产业项目,除需要升级改造外,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对省全额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大产业项目,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投入、产出、税收情况进行审计。
(七)加强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修订完善《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用地标准。各地在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导向,制订适用于当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继续探索建立新增项目用地准入评估制度,对没有具体用地标准或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等要求需超标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应把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结果作为供地的依据。
(八)推行工业用地分阶段管理制度。探索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弹性出让管理办法,对新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产业特点和项目情况,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发建设、投产运行期限和投入产出达标条件,以及相应的转让限制条件和未达标退出方法,并在土地和房屋权证中注明限制条件。鼓励各地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内,按照不同产业类型和特点,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积极推行工业用地按产业类型公开出让。探索工业用地年租制,对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各地可按规定给予相关税费等方面的优惠。
(九)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修订完善工业用地最低价政策,提高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严格用地准入门槛,促进产业层次提升。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研发、设计、信息、文化创意、养老设施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民生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成本逼近法等评估结果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内容,新增项目用地出让合同、招商投资协议应明确约定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金额、投入产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全面实行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应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可按土地成交总价的10%—20%收取,其他项目也可按照一定比率或定额收取;对未按时开(竣)工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制订具体办法,明确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和返还方式等,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
(十一)支持工业企业节地挖潜。鼓励工业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采用多种方式推进旧厂区、旧厂房改造,加大技改投入力度,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间建造三层以上厂房,建成使用后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对新增工业用地,经批准建设厂房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各地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十二)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多层标准厂房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4以上,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厂房层级一般应达到4层及以上。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期间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成后可以通过租赁等形式经营,也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分割转让限制条件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制定。对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其进入标准厂房;对入驻标准厂房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地政府应优先安排,并可给予租金优惠或其他补贴奖励。
(十三)推动城市空间综合开发。建设、人防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地上、地表、地下空间有效衔接、综合开发的机制,充分发挥土地空间的综合利用效能。各地要积极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于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各地要在符合消防安全、城市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地质条件,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设,实现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在符合规划、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消防安全、城市防洪安全、环保要求等的前提下,开发利用高架桥桥下空间和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和商业服务、物流仓储及人防与避灾等设施。利用地下空间建设非营利性生产、生活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并结合当地实际免收或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将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首层部分土地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20%以下收取,并逐层递减,地下三层以下(含三层)可免收土地出让金。
(十四)加快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再开发。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城镇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再开发,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市场主体自行开发或收购后集中开发;也可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自主开发。鼓励企业加快“腾笼换鸟”“退二优二”“退二进三”。对因实施低效利用再开发由政府收回、收购的存量建设用地,各市、县(市、区)政府可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对原土地使用者再给予一定奖励。对城市规划区内,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需要搬迁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工业用地,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十五)推动城乡用地空间调整。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先复垦,后挂钩”的要求,在农民自愿和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加快“空心村”、小散村集中连片整治,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在满足当地农民和村集体建设需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结余指标挂钩安排城镇建设用地的,要实行有偿使用。同时探索结余指标在省内跨县有偿调剂政策,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新农村建设。
(十六)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全程动态监管制度。各地应把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延伸到乡镇(街道),加强动态巡查,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加快探索工业项目投产后评价制度,各地可对项目用地投入产出效率排名前列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考虑安排企业扩大再生产用地。进一步加大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定期通报力度,对供地率低、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整改不力的要予以问责。
(十七)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各地要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继续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试点范围,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促进企业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三、加大组织保障力度,全面落实“空间换地”
(十八)加强组织协调。实施“空间换地”是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重大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人防办等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并抓紧研究制订相关具体政策和措施,加快落实各项任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本地区“空间换地”的推进力度,及时制订具体推进方案,确保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十九)加大评价考核力度。构建覆盖市、县(市、区)和建设项目的多层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机制,把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纳入市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赋予相应权重。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并将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作为规划计划指标调整和分配的重要依据。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要将节约集约用地纳入开发区(园区)综合评价考核,促进开发区(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