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管理程序,简化和规范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管理程序,简化和规范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关系区域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及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1、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社会公益类项目(如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社区公共设施、体育场馆等)的新建、改建、扩建;
2、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容环境建设、绿化建设、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包括旧住房拆除重建、市政道路的辟筑、拓宽工程、新建绿地等);
3、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
4、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
5、区政府确定应由区财政出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土地储备项目和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项目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类大修、中修、小修、综合整治、日常维护等项目,以及抢险救灾、应急处置项目不纳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范围。
第三条(责任分工)
(一)区发改委作为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规划、储备、计划、审批、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区财政局负责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财务监理管理和采购监督等工作。
(三)区审计局负责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他相关内容的审计监督。
(四)区科委(信息委)作为信息化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计划安排、项目审核和专项验收等。
(五)区机管局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统一管理。
(六)区建管委、区规土局、区环保局、区房管局、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四条(发展规划)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各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作为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项目储备管理)
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储备库,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项目单位应按本区财力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储备库项目,并深化项目前期研究工作。
第六条(年度计划编制)
每年第四季度,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等主管部门,根据下年度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政府财力的匹配情况综合平衡后,从储备库中筛选出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项目,编制下年度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建议。未列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年度计划。
信息化项目由区科委(信息委)负责统筹、汇总、平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其他用房建设项目由区机管局负责统筹、汇总、平衡,报区发改委一并纳入全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后,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年度计划调整)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每年年中,由区发改委组织区财政局、区科委(信息委)、区建管委、区机管局等相关部门集中会审,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审核同意后,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进行调整。
对于未列入当年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凡属“三重一大”项目还需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后,进入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单位应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申请追加列入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八条(审批类型)
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审批实行分类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
(二)信息化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暨项目建议书。
同时涉及信息化与其他类型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按照占总投资比例最高部分的类型管理。
第九条(审批上报)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或转报。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列入市、区两级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的项目,区发改委试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标准化管理。项目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区发改委出具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意见表。项目单位凭审批意见表分别向规划、土地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审批等手续。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可以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项目建议书批复和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表有效期2年。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二)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区发改委应通过竞争性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报区科委(信息委)审核,区科委(信息委)组织评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发改委批复。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初步设计由区建管委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改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项目概算一经核定不得擅自更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的,项目应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区发改委审批。
第四章 参照管理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装修类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类项目审批项目概算,其项目申报材料应达到初步设计和概算深度。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经区机管局审核同意,并由区发改委委托评估后,批复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类项目)
土地储备项目按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规定审批项目投资估算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对项目的进度、投资、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应实施以下主要建设管理制度。
(一)采购与招投标制。经审批立项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在建设和采购中,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二)代建制。推进“代建制”的建设形式,即由专门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质量和工期,建立和完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管理机制。具体按照国家、上海市及本区代建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财务监理制。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提高政府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具体按照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建设制度。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管理,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进行预算审核、资金安排、财务监理等。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按照程序向区财政局申领建设资金。区财政局根据“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滞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与调整)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建设,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区发改委按程序审批,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一)由区级建设财力全额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
(二)由区级建设财力部分投资,总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或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区级建设财力投资的;
(三)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八条(概算调整)
项目单位是控制项目概算(或总投资)的责任主体,原则上项目概算(或总投资)不得调整。如有以下特殊原因,应及时按程序报批。
(一)由于涉及公众安全、城市运行安全等因素导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由于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或总投资)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
调整项目概算(或总投资),项目单位需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会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凡属“三重一大”项目,还需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章 项目竣工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结算)
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区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项目审计)
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同时将申请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一定额度以上的项目,由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管理权限,并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项目组织审计。审计结束后,由区审计局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对使用区级建设财力一定额度以下的项目,由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束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对照列明概算执行情况,报送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有关政府建设财力审计监督具体办法由区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按要求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信息化项目应按规定向区科委(信息委)提出申请,由区科委(信息委)组织专项技术验收。
项目各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申请由区发改委自行或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区级建设财力1亿元以下、其他领域使用区级建设财力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制。项目单位完成所有单项验收后,报区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区财政局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单位依此办理核销拨款、资产交付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督)
区发改委负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平衡协调、稽察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执行财政政策、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区建管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等实施审批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项目稽察)
区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开展稽察,也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稽察。区发改委及有关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按权限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监察)
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涉及的各个政府部门与相关责任人开展监察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在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给予相应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
政府职能部门各级领导、工作人员在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中介机构)
参与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审价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办法的生效)
本办法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与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其他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闸北区、原静安区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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