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省级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6月,省政府将委派省爱卫办,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对我市“省级卫生城市”工作进行复审。为进一步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确保顺利通过复查验收,使我市继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兴平市省级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兴平市省级卫生城市复审
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6月,省政府将委派省爱卫办,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对我市“省级卫生城市”工作进行复审。为进一步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确保顺利通过复查验收,使我市继续保持“省级卫生城市”的荣誉称号,按照《陕西省卫生城市检查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专业管理”的工作原则,突出精细化管理,继续健全完善“创卫”长效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创卫”督查考评等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创卫”宣传和整治载体作用,全面巩固和提升“创卫”成果,圆满完成“省级卫生城市”复审任务。
二、总体任务
以省级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为重点,以城市容貌提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为抓手,以净化、绿化、美化、亮化为主要任务,积极深入地做好我市“省级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把我市建设成市容整洁、环境优美、生态良好、设施配套,城市总体卫生水平较高的卫生城市,确保“省级卫生城市”复审顺利通过。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3 月19 日至2015年3 月 31日)。各责任部门、单位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创建任务,广泛宣传,层层动员,强化舆论引导,营造社会氛围,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4 月1 日至2015年年底) 。
1、落实任务,全面开展工作(2015年4 月1 日至2015年4月30日)。各部门、各单位对照《陕西省卫生城市检查标准》,按照各自承担的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对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完成省级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任务,同时建立公众参与平台,设立“省级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举报电话,及时解决群众投诉。全面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滋生地治理工作、病媒生物防制专项鉴定是省级卫生城市复审的先决条件,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尤其是各责任单位务必采取得力措施,抓好任务落实。全市各部门各单位从环境卫生抓起,清除垃圾积水,彻底治理病媒生物滋生地。按照市爱卫办安排,做好除“四害”工作,做好“省级卫生城市”复审病媒生物防制专项鉴定的前期准备工作,迎接咸阳市对我市“省级卫生城市”复审的初审检查。
2、自查整改,申报验收(2015年4月1 日至2015年 5月30日)。各部门、各单位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自查。完成咸阳市爱卫办初审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深化城市管理,推进省卫复审工作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迈进。5月底前完成省级卫生城市复审申报工作。
3、迎审阶段(2015年6月—12月)。结合省级病媒生物防制专项鉴定意见、省级暗访反馈意见,全面落实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达标,顺利通过“省级卫生城市”复审。
四、任务分工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负责单位: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各相关单位
责任人:上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责任目标:
1、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议事日程,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任务落实。
3、召开全市迎接省级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动员大会。
4、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5、市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能够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镇办、社区村(居)委会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6、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7、2012年5月—2015年“创卫”工作资料齐全、规范,并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8、爱卫工作专项经费落实。
(二)健康教育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工发局、市文体广电局、市工商局、市各园区管委会、各镇办、市级各相关单位
责任人:上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责任目标:
1、市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履行业务技术指导职责。
2、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按照《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试行)》的要求,对学校健康教育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得分≥85分,学生健康知识知晓≥80%;全市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
3、各医院的门诊部及住院病区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向病人及其家属进行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4、居民区和工作场所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70%,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60%;公务员健康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均≥80%。
5、实施《健康教育促进项目-健康巡讲活动》和《健康教育示范小区(村)创建活动》,有活动规划、实施方案、活动记录、活动总结。
6、大众传媒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市电视台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对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进行舆论引导和新闻舆论监督。
7、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设立禁烟标志,依法开展控烟工作;城区无烟草广告。
8、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
9、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相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防治、卫生保健、控烟等健康教育活动,活动记录完整。
(三)市容环境卫生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办、市交通局、市交警大队、东城办、西城办
责任人:上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责任目标: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市容环卫机构健全,环卫经费落实。有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中长期规划,垃圾、粪便处理技术档案齐全(包括处理场建设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卫生监测和运行管理等文件资料)。垃圾收集站(点)和垃圾压缩转运站布局合理,密闭收集、周边卫生整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2、果皮箱等环卫设施设置规范,完好率达98%,做到定期清扫保洁、消杀,周围整洁无蝇蛆;清扫保洁率达100%,城区机械化清扫率≥20%;城区垃圾容器封闭,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粪便及时清运,运输车辆车容整洁,密闭化运输,不污染道路。
3、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建设和管理公厕,城区每平方公里有3座水冲式公厕,且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区一类以上公厕比例≥10%,做到24小时开放,图文指示标志规范。
4、制定并公布实施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市容环境整洁,街道路面平整,设施达标;交通标线完整,沿街单位、门店实行门前“三包”;沿街标语、广告、门牌、门匾设置合理,图案规范完整;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积极推行灯光亮化工程,路灯亮灯率≥98%,沿街电讯线路暴露少;城区无卫生死角和违章饲养畜禽。
5、城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建成一批花园式单位。
6、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从业人员自身卫生良好;设立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有专人保洁,给、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经营食品摊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杜绝无证、占道经营现象。设立活禽独立销售区,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7、建筑工地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护栏高度≥1.8米,围墙高度≥2.0米),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防止灰土扬尘措施;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出入口硬化,设置冲洗设施;职工食堂、宿舍、厕所符合卫生要求,达到“工地现场强制标准及主要考核指标”。
8、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环境整洁,车辆停放有序,管理规范。
9、河道湖泊水面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清洁设施齐备,水面及坡岸干净整洁。
(四)环境保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负责单位:市工发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市水利局、市各园区管委会
责任人:上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责任目标:
1、近三年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天数的80%;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城市污染物总量消减任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
2、城区内设立2个以上空气自动检测点位,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3、提供考核前三年每日空气污染指数汇总表。
4、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采取工程措施,烟尘、粉尘达标排放。
5、水环境功能区和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省市相关规定和目标责任要求。
6、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达标率≥96﹪。
7、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8、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70﹪。
9、确保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60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分贝。
10、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五)公共场所卫生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局、市文物旅游局、市食药局
责任人:上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责任目标: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上岗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3、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有禁止吸烟标志和劝阻吸烟工作措施。
4、按照卫生标准对住宿业、理发美容业、歌舞厅、公共浴室、游泳场及网吧进行规范管理。
(六)饮用水卫生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
责任人:上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责任目标:
1、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计划,制定本辖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预案,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饮水污染事故;对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每季度监督检测一次。
2、自来水水源地取水口有卫生防护标志,防护距离符合卫生标准,防护范围内无污染。出厂水质达到卫生标准,每月按要求对水质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有关资料完整。
3、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定期清洗、消毒,有保证水质安全和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水质检验报告。
4、水厂直接从事供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学校供水符合规范。
(七)食品安全
牵头单位:市食药局、市食安委办、市畜牧局、市农林局
责任单位:食安委各委员部门及相关单位
责任人:上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责任目标: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各部门职责明确,责任落实,近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工作计划和总结,监督、监测工作落实,资料齐全;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体系和制度健全,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3、有农副产品污染物监测和控制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开展农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公布相关信息。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备食品安全生产条件和卫,环境,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5、食品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证照齐全,管理规范。
6、餐饮单位、机关、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依照《食品安全法》规范经营。
7、集贸市场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划行规市,经营符合卫生标准。
8、小餐饮、夜市及流动食品摊点依照《兴平市流动食品摊点管理办法》规范经营,证照齐全,消毒保洁符合卫生要求,周边环境卫生良好。
9、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厂(点)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检疫程序。
(八)传染病防治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畜牧局、市农林局,市直各医疗单位、市疾控中心
责任人:上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责任目标: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相关的配套法规,定期开展传染病执法检查,相关资料齐全,确保近两年我市范围内无因防控措施不力而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爆发疫情。
2、卫生行政部门针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专业队伍,组织进行应急演练;120绿色急救通道通畅。
3、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活动,有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供血预案,血液采集、监测、供应规范,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阳性检测结果;整治非法医疗广告;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4、疾控中心和各医疗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通畅,制度健全,按期完成重大传染病防治任务,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
5、按照免疫规划要求完成国家、省免疫规划项目免费接种工作,接种率≥95%,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
6、托幼机构、中、小学学校建立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制度,对学生进行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九)病媒生物防制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责任单位:全市各企事业单位
责任人:上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责任目标:
1、各单位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照爱卫会制定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规划、计划及技术方案开展工作,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有效、合理、安全开展工作。
2、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各项环境治理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药物。
3、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监督监测等数据可靠,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4、灭鼠、灭蚊、灭蝇、灭蟑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及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食药局 、市物价局
责任人:上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责任目标: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确保三大体系正常运转;有计划,有检查,有相关的配套法规,相关资料齐全。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制考核。
2、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农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省政府当年医改要求。
3、实现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进行标准化建设,覆盖率≥95%,人员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6%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85%以上、新农合参率达92%以上。
5、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疾病、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工作;规范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7岁一下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6、医疗垃圾处置规范;各医院使用无害化卫生公厕。
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需配备和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8、按照国家及省《碘盐监测方案》开展碘盐质量监测工作。
9、三年内未发生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十一)社区和单位卫生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东城办、西城办
责任单位:各部门各单位
责任人:上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责任目标:
1、爱卫组织健全,本部门(单位)创建、卫生、绿化、环保、病媒生物防制、控烟、健康教育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工作资料齐全。
2、环境整洁,道路硬化平坦,绿化、美化,应绿化面积达到90%以上;有废物箱(果皮箱),垃圾袋装收集,密闭运输,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有奖罚措施。
3、建筑立面、楼顶干净整洁,无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堆乱倒现象。
4、办公室、会议室整洁干净,有禁烟标志,落实控烟、公用茶具消毒措施;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
5、公厕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单位公厕达到三类以上标准,上下水道畅通,保洁责任落实,无蝇、无蛆、无臭。
6、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
7、食堂、社区内餐饮门店证照齐全有效,各项卫生设施符合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个人卫生良好,掌握一定的卫生知识。
8、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毒饵盒,防鼠网、板,灭蝇灯,纱门,纱窗)健全,消杀记录完整。
9、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十二)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牵头单位:东城办、西城办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农林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文体广电局、市工商局、市食药局等相关部门及各相关社区(村)
责任人:上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责任目标:
1、爱卫组织健全,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有专(兼)职卫生专干;有卫生管理制度;创建卫生镇村,以城带乡、城乡联创,整体推进,成效显著。
2、制定农村改厕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按中、省下达的农村改厕项目任务落实财政配套经费,并拨付到位。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80%且,农村自来水普及率≥95%。
3、道路清扫、垃圾储运纳入城市一体化管理;污水暗渠排放,进入城市环网;水冲式公厕,数量足,专人管理。
4、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道路及城区主要出入口道路硬化、绿化、亮化。
5、辖区内“六小行业”证照齐全,管理规范,无出店占道经营;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企业有市级环保部门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不造成环境污染。
6、有固定的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健康教育宣传材料进村入户;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活动,记录完整;家禽、家畜圈养。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并顺利通过省级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深入发动,切实加大创建工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具体抓,全面促进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创建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合作,协同作战,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二)落实责任,强化督查。按照省卫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牵头部门要细化项目任务,履行牵头职责,搞好组织协调,进一步明确各配合实施单位的任务分工,制定任务分解方案,抓好跟踪检查,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市级各职能部门要对近三年来的省卫巩固提升工作进行总结,连同省卫复审工作方案一并报送市三创办。市三创办要对照省卫十二个大项目,成立专项检查督导组,制定项目检查考核方案,对承担职能任务的部门和镇办进行全面检查考核,促进任务落实。复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薄弱环节及时督导,把复审工作不断扎实推向纵深。
(三)严格考核,狠抓落实。市委、市政府将省级卫生城市巩固提升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三创办继续坚持创建工作整改问题销号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定期不定期考核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实际工作中改造职责好、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不服从调试、影响大局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市委重点工作督查问责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四)营造氛围,全民参与。市三创办、市委宣传部、市信息办等要制定省级卫生城市巩固提升工作宣传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省卫巩固提升工作的重大意义,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各机关、学校、医院、小区、公园要健全完善创卫固定宣传阵地,定期更新宣传内容,广泛普及公民卫生、文明、环保知识。各主要街道、标志性建筑物、公共交通、公共场所、沿街门店、旅游景点都要设置省卫巩固提升工作公益广告和LED宣传标语。市电视台、信息办要开办省卫巩固提升和复审工作专题专栏,对创建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和经验及时予以报道,公开曝光后进单位,营造深厚的社会氛围,促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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