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04 15:00:06 来源:网友投稿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为切实贯彻落实全省统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7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统计工作水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统计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意见(仅供参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全省统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7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着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不断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为我市实现“两个基本”目标、建设“四好示范区”提供良好的统计保障。

(二)总体要求。按照“依法、全面、客观、及时、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基层基础、统计法制和统计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统计方法制度创新,不断加大统计保障力度,优化统计工作环境,提高统计为科学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二、认真履行统计职能,积极推进方法制度创新

(一)充分发挥统计职能。要积极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和国内外重大事件等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认真分析本地区经济运行态势,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变化和亮点,准确把握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动向。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预警,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情况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和分析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的研究,建立并完善反映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情况的统计调查制度,努力做到统计制度的全覆盖。不断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提高分析判断能力,特别要关注并及时跟踪重要部门、行业和新兴产业等主要数据资料的变化情况,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以真实的数据如实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二)积极推进统计调查方式方法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着力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实施、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等“四大工程”建设。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统计监测制度,重点要健全面向发展方式转变、产业集聚、新兴产业、海洋经济、生态文明、文化产业、各类新型业态等的统计监测制度,并组织相关审核、评价工作。

(三)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工商、国土资源、税务、房产管理、统计等部门,研究制定将规模较大的个体户转为企业、将无照个体户转为有照个体户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能存在的统计数据瞒报漏报等问题。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制等部门要在定期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名录变更信息基础上,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联网共享,及时动态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三、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不断健全统计网络

(一)不断完善统计机构。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县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应设置统计职能部门或同级统计局派出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和“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县级以下统计机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统计机构”的要求,各重点开发区管委会和卫星城市试点镇(省级中心镇)要严格落实统计职责,健全统计工作网络,强化统计力量配备,可在综合设置的相关机构中增挂统计机构牌子,明确分管领导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社会、文化、科技、环境、劳动、人口和就业等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要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相应增加社情民意调查人员力量。

(二)着力加强部门(行业)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行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统计负责人,配置统计机构及专职统计人员,并进一步完善统计工作网络,加强对县(市)区对口部门业务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健全落实全行业统计制度。市、县两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部门(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服务、指导和协调,明确职责分工,整合统计资源,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全面落实县域统计片区化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基层统计网络建设。县域统计片区化管理是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应统尽统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县域统计片区化管理运作体制机制的规范落实,切实解决片区工作站建设及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将片区工作站的日常运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抓紧配备与承担任务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工作站负责人和专(兼)职统计力量,确保片区工作站有效运作。乡、镇(街道)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

四、坚持依法统计,切实优化统计工作环境

(一)强化依法统计意识。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从业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统计法》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和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提高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依法统计意识。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大型调查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遵法守法意识。统计弄虚作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通报、曝光,要将统计守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加强市、县两级统计执法检查队伍建设,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内设机构中增挂统计稽查机构牌子,配备必要的执法力量。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常态化管理,实施统计巡查、统计执法大检查、统计稽查和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多形化执法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统计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管理。各级监察、法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三)加强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加强统计分类标准管理,确保国家制定的统计分类标准执行到位,避免出现“数出多门”或“一门多数”情况。加强统计制度管理,各单位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向当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申报审批,防止产生重复调查与交叉调查现象。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的,被调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查处。未依法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指标,原则上不得纳入各级政府的规划或计划目标。加强涉外社会统计调查管理,确保统计调查合法性。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有关部门确需对外发布重要数据应及时依法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支撑保障力度

(一)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各级政府领导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自觉将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建设和发展,定期就统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开展调研,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努力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解决实际困难,创造必要条件。要切实组织好经济、农业、人口等大型国情国力普查工作和重大社会民生调查,确保普查和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圆满完成。

(二)加强县级统计领导班子建设。统计工作面广量大且专业性强,任务艰巨复杂。各地要高度重视县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尤其要重视“一把手”的配备,注重骨干力量培养,在调整配备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时,将懂经济、熟悉统计、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干部充实到统计部门。根据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调整配备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时应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为适应当前统计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需要,县级统计局可以参照省、市做法,配备总统计师,并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三)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各级统计机构要不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或招聘高素质专业人才;重视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努力改善统计队伍人才结构。不断完善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深入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努力营造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的工作氛围。

(四)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力度,统计部门组织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专项调查等相关工作经费和普(调)查员的补助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要重视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并不断加大投入,在进一步完善各级统计机构信息网络、计算机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向基层延伸,为企业联网直报和数据处理提供良好的物理环境。市、县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和基层单位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指导,提高统计信息化整体水平。

(五)加强督查考评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区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认真制定区域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要将重点部门(行业)的统计工作开展和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进行通报。要加强政府统计专项督查工作,定期对各级政府、各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及各地各部门统计力量配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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