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意见】闵行区老旧公房小区物业管理共建活动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04 15:20:02 来源:网友投稿

老旧公房小区物业管理共建活动实施意见根据《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5]3号)文件精神,为有效提升本区老旧公房小区物业管理与综合服务水平,现就开展物业管理共建活动提出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意见】闵行区老旧公房小区物业管理共建活动实施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物业意见】闵行区老旧公房小区物业管理共建活动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老旧公房小区物业管理

共建活动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5]3号)文件精神,为有效提升本区老旧公房小区物业管理与综合服务水平,现就开展物业管理共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坚持党建引领。强化党组织的核心地位,建立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居委会社区服务和协调功能,引导业委会加强监督维权,督促物业公司不断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切实增强党组织在社区管理建设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二)推进社区共治与居民自治。充分发挥居民区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有效整合社区内各类社会资源,依托联席会议等平台,推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建立社区共治与居民自治相结合的社区协同治理格局。以服务群众和服务居民为落脚点,提高业委会依法自治水平和小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积极性,持续提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和居民满意度。

二、健全共建机制

(三)坚持全面共建与重点扶持相结合。对直管公房、系统公房、售后公房小区(以下统称“公房小区”),混合型小区(公房与商品房共存,但公房户数或面积均超过60%)及外区动迁房小区(本区早期安置外区居民的动迁基地及世博动迁项目)等三类小区全面纳入共建范围(本区农民动迁房小区由各街镇自行纳入属地共建考核范畴);重点突出对“四位一体”机制健全、小区自治共治意识强烈、物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的小区给予激励嘉奖。

(四)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度。强化政府引导、社会协同,通过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和业委会成员会议等平台组织社区群众参与社区管理事务协商和实事项目决策、依托“大联动+”平台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居民区网格化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等多种途径,不断扩大物业管理共建活动的宣传力度和公众参与范围。

(五)建立退出机制。建立物业管理共建阶段性退出机制,以2015年度共建小区物业费收缴率为基准:低于50%的,三年阶段性目标为50%70%90%50%-70%的,三年阶段性目标为70%80%90%70%-90%的,三年阶段性目标为80%90%90%以上。若年度物业费收缴率阶段性目标未达标,将在下一年度取消该小区共建资格。同时,有效引导共建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对物业费价格进行调整协商,本政策期满后,政府考核奖励资金将适时退出。

三、完善考核办法

(六)实施以奖代补的管理共建方式。对经综合考核符合物业管理共建奖励标准的老旧公房小区,原则按照小区的实际面积给予奖励,其中:公房小区和混合型小区按不超过0.3/平方米/月标准,外区动迁房小区按不超过0.15/平方米/月标准,公房的无人管理小区按不超过1/平方米/月标准。共建资金的70%用于承担物业企业的成本性支出,30%经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四方共同确认后,用于解决小区民生关切的急难盼愁问题。

(七)严格制定评价指标。以不断提升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和居民满意度为导向,综合考虑物业费收缴率、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情况、联席会议和业委会运行情况,以及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公共秩序维护、房屋管理和设施养护、保洁服务等要素,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共建考核得分70分以下、无业委会或业委会处于非正常运作状态、小区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审计提供虚假审计资料或未规范使用共建资金的情况,取消物业管理共建资格。

(八)明确属地政府为考核主体。充分发挥居民区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业主考核评价由居民区党组织牵头,居委干部、业委会成员、党员代表、楼组长代表、业主代表等共同参与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共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进行打分;政府考核评价由街镇(莘庄工业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镇联席办”)牵头,对小区“四位一体”运作情况以及综合管理进行综合评价。

四、加强监督管理

(九)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一是建立区属配套资金(区级使用),包含第三方审计、满意度测评以及激励嘉奖费用,目的是为确保共建奖励资金使用的针对性、体现共建政策执行的有效性、调动共建物业企业的积极性;二是共建奖励资金(镇级使用),由各街镇实施考核后,将资金下拨各共建小区物业企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共建活动的业务指导以及考核参考标准制定;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认真组织开展考核工作,确保奖励资金使用落实到位。

(十)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完善对物业管理共建主体的监督管理,每年抽取三分之一物业共建小区,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共建小区的年度盈亏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需在小区公示栏张贴15天并由业委会保管提供业主查询。若审计发现30%共建资金未用于小区民生项目支出且未按规定将结余划转入维修资金专户的情况,在第二年取消该小区物业管理共建资格。

五、附则

(十一)本政策意见涉及资金由区镇两级分担:1)区属配套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具体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列支使用。(2)共建奖励资金中公房小区(含公房的无人管理小区)和混合型小区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外区动迁房小区资金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区财政承担部分统一拨付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列支使用。

(十二)本意见规定的政策自2016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如与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十三)本意见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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