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业设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设计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工业设计企业培育,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宁波市工业设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宁波市工业设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设计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工业设计企业培育,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关于加快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121号)和《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信技改〔2014〕27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园区的认定工作遵循“园区自愿、择优支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业设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园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市级工业设计园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园区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可以向市经信委申请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园区:
(一)园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入驻的工业设计企业数量在5家以上,工业设计专业人员30人以上。
(二)园区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上年度完成工业设计业务收入实际金额不少于200万元,工业设计相关授权专利不少于10件。
(三)园区以工业设计作为主要目标,营业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有相对独立的场所、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切实可行,促进措施扎实有效,当地政府积极支持。
(四)园区有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设有专门的经营服务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能有效开展企业服务工作,并配合工业设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工作,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五)积极为工业设计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有明确的配套政策,能够为工业设计机构创业、设计机构与企业的需求对接等提供良好服务。
(六)园区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工作,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园区由其经营管理机构通过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市经信委申报。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小组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并据此进行认定。市经信委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园区进行批复并授牌。
第七条 申报市工业设计园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工业设计园区申报表(见附件1);
(二)工业设计园区基本情况(园区地址、营业面积、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园区组织管理机构、入驻企业情况、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等情况,当地政府支持情况,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合作及授权专利证明文件等);
(三)主要工业设计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并附企业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工业设计入驻合同复印件,提供基本情况的主要工业设计企业不少于5家;
(四)其他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有关情况。
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园区应积极做好设计企业服务工作,吸引工业设计企业入驻,促进设计与本地制造的对接和产业化。
第九条 市经信委对市级工业设计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按申报条件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考核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园区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市级工业设计园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定期将园区发展情况书面报告市经信委。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适时对市级工业设计园区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园区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园区申报国家、省级工业设计园区(基地)称号,按规定给予补足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工业设计园区培育产业发展主体。对园区引进市外知名工业设计企业或新培育的工业设计企业,且企业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年设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经认可,每引进一家分别给予园区2万元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加强市级工业设计园区考核激励。根据园区每年企业设计收入、设计对接活动、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设计推广、新增授权企业等情况给予综合考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分档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市级工业设计园区组织开展面向全市的工业设计比赛、对接、培训、推介交流等工业设计推广活动,列入补助计划的,给予其活动实际支出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 对市级工业设计园区开展的市级重大工业设计活动及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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