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始兴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完整)

时间:2023-06-04 16:40:05 来源:网友投稿

始兴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称《水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始兴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始兴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完整)


始兴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称《水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以下称省《实施方案》)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201610号,以下称市《实施方案》),切实推进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为核心,以全面贯彻落实《水十条》以及省、市《实施方案》为契机,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为抓手,坚持清洁、健康、安全方针,坚决向水污染宣战,坚持“水系入手、截污为先、方式多样、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建设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生态文明的新型生态城镇,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分工、政企协同、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组织制度体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始兴。

编制原则:坚持质量主线、清单落地。以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为主线,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确定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城市水体等水体质量改善目标和进度要求,具体落实乡镇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各水体及其质量改善目标清单务求落地、明确、可考核、能监督,落实到各区域、各流域,落实到各断面(点位)、各河段。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以解决始兴县水环境问题为导向,强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需“十三五”解决的重点问题。坚持防治结合,实现现有污染源治理与新污染源准入原则。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统筹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力求多措并举地提高治理实效。坚持自主创新、细化量化。工作方案要结合本地实情,体现地方特色,并积极吸收和运用国内外水环境治理和管理新成果、新经验、新举措,实现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同时逐级分解水污染防治目标,细化量化各项任务措施,将排污状况、水质变化、问题分析细化到具体单元,从各控制单元水体的水质目标出发,提出综合性治污措施,并落实到具体部门、企业和乡镇人民政府。坚持上下结合、部门联动。强化上下衔接,自上而下分解落实《水十条》和省、市《实施方案》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下位方案应充分体现上位要求;自下而上由断面、河流、县镇工作方案出发,做好可达性分析和任务安排,实现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加强污染治理过程中的部门衔接,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坚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重视公众参与,收集并梳理公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水污染治理(保护)清单、目标、优先顺序和阶段目标等信息。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意见,使工作方案契合群众和社会意愿。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局部区域的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保障城市和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保持地下水水质稳定。到2030年,始兴县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水生态系统保持良好健康状态。

主要指标:到2020年,始兴县城市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III类,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全县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县城区域无黑臭水体;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

2030年,始兴县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保持100%;保持城市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得到保障。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整治重点污染行业,县有关部门应全面排查造纸、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畜禽养殖等行业污染排放和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对于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进行整顿清理。2016年底前制定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与清洁化改造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尽快建设梅子窝矿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和石人嶂矿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扩建工程,在主体设施完成后,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畜牧与水产局等参与)

实施造纸、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清洁化改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局等参与)

提高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水平。20163月底前,要对县辖区内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园等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明确集聚区内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于难以实施改造的,应加强沿河截污和雨水调蓄池等设施的建设。新、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县辖区内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新、扩和改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全面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制》(DB44/26-2001)的较严值。因地制宜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脱氮除磷水平,进一步发挥城市总量减排的潜力。到2020年,全县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6月底前,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参与)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到2016年底,城镇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到2017年,全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所有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始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66月底前报县农业局备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全县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和相应的管道,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县农业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6月底前,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制定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实施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优化施肥结构,改进施肥方式,提高肥料利用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建立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推广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制定政策鼓励使用人畜粪便等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和类激素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生活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粗放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县农业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元,坚持全面治理与重点改造并重,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等)和重点流域,连接水系的行政村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重点围绕生态发展区、重要饮用水源地周边村庄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县委农办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四)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根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于2016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实施情况和当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备案。未按方案完成各年度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区划,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落实《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实行从严从紧的环保准入,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组织完成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

(五)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水源保护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2016年底前,划定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达不到要求的应制定整改恢复计划,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于2020年前退出。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参与)

(六)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强化节水减排的刚性约束,积极引导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出台优惠政策推动循环发展,鼓励我县造纸、矿业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着力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回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参与)

三、着力保护节约水资源

(七)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以及水质严重超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要对自备水源情况进行排查,严禁私自取水用于生产和商业用途。严格执行《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地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效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底前,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和动态数据库。(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产或商用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县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农业局等参与)

(八)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等用水效率指标的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考核。将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国家部署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0%27%以上。(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造纸、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要对上述行业开展排查,于2016年底前列出未达标企业清单并提出整改计划。(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制定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计划。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使用年限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水务局、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节水。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排灌工程体系,持续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渠道防渗为主,重点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发展低压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省下达的标准,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60万亩左右。(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局等参与)

(九)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2017年底前,从严核定主要江河湖库纳污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全县江河湖泊纳污能力核定。(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水管理和水量调度。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分步骤、按要求、依法规划定河库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管理界线。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主要河流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县水务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农业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治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一)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完善城镇居民和研究制定农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于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2016年底前,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依照省的规定加快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结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按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做好应收尽收工作。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征收的处理费不足以保障治污设施运行成本的,资金缺口由县财政负责补足。严格执行省对各类水资源费的征收政策和标准。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

(十二)促进多元融资。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港澳台及国外资金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与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新模式。鼓励乡贤与企业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设施。(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参与)

(十三)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水务局等参与)

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推行绿色信贷。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企业环境信息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鼓励水污染防治相关行业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县财政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水务局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四)完善法规体系。探索完善治污河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水污染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流域联防联治、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等机制,推行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征用、二级水源保护区土地租用、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聘用水源保护专管员模式。强化环境司法保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县法制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司法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和计生局等参与)

(十五)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全县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列出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安局等参与)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协作机制,强化县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建立环保与公安执法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安局、监察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实施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参与)

(十六)提升监管水平。健全流域协作共治机制。健全浈江跨界水环境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强化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污染整治力度,完善浈江跨界水污染事故通报与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全流域政府部门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加强入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核算入境断面主要污染物通量。(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逐步开展跨行政区交界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进一步推进我县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监测站常规、应急、水质全分析、水质自动监测方面的能力。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逐步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水质监测。对主要江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产业转移园区和重大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加密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监督性监测密度。2020年底前,按照省要求建立水环境信息对外发布网络和平台。(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首先在我县太平镇、马市镇和沙水工业园区开展试点。自2016年起,全县应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环境监管网络,明确网格责任人和巡查制度。(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乡镇参与)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七)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2015年底前,明确县辖区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等水体控制断面(点)及其水质保护目标,采用近3年监测资料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列出未达标水体清单。未达标水体要制定达标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部门,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确定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未达标水体水质达标方案。对水质不达标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水务局参与)

(十八)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研究纳入浈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以水质优良和重污染水体为重点,逐步开展流域容量总量控制方案研究,持续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十九)严格控制环境风险。强化高污染、高风险的化工企业及园区风险防控。定期开展全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检查重要饮用水源地及其周边范围内的污染源,重点排查辖区内的造纸、有色金属、化工企业,着重评估沿江河湖库周边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探索开展沿江河湖库周边典型工业企业和集聚区健康风险评价,建立企业环境风险源档案。针对梅子窝矿业有限公司和石人嶂矿业有限公司等潜在高风险污染的区域和企业,按行业先进水平制定严格的污染防治方案,保障流域水质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开展危险化学品基础性登记,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换。(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卫生和计生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警平台建设,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2016年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和计生局等参与)

(二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底前,完成全县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建立严厉的处罚和问责机制,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排污单位应通过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确保排污行为稳定达到许可证的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全县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一)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开展清化河和墨江河流域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或完善流域综合整治方案,实施矿山污水拦截工程建设、沿岸排污口整治、农业面源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等相关水质改善措施,完成市下达的整治任务和绩效目标。(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二)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保障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的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自2016年起,城市集中式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卫生和计生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列出风险隐患清单,依法清理县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17年底前完成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清理工作。加强饮用水源风险管理,建立饮用水源风险源名录,开展风险源整治工作。提升饮用水源应急能力,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工程,制定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定期修订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应急演练。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2018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卫生和计生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增加地下水监测点位并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定期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摸底调查工作,评估地下水污染状况、成因及潜在风险,建立数据库,实现地下水环境状况信息共享及监管。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2020年底前应对报废矿井做出计划并实施封井回填。(县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三)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库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构建水网连通、景观特色鲜明的湿地公园网络。加强河(库)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供水通道和重要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畴,到2020年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45%以上。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县环境保护局、林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四)强化县级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县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6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目标和划分污染控制单元保护要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五)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政府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中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广东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广东省环保专项资金等国家和省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设施与管网、污泥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河流整治、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治污设施建设资金。县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城镇新区应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计入开发成本。(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二十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全县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调推进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七)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二十八)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制定我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建立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目标考核和任务考核为抓手,以整治不达标水体为重点的责任考核制度,将工作方案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绩效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建立联合考评机制,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乡镇、部门和企业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考核的,要约谈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履职缺位、弄虚作假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因决策不当、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事故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等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二十九)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按时发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河流重点断面、重点湖库的水质状况,适时公开公众关注水体的水质状况。从20161月份起,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三十)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主动公开环境违法受罚信息。(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十一)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教育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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