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福利企业稳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04 17:20:06 来源:网友投稿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福利企业稳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福利企业稳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福利企业稳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福利企业稳定发展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978号)精神,推进全市福利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力度,鼓励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380/220伏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福利企业,按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对吸纳温州市户籍的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所需资金从同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五)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企业,其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年平均超出25%部分,按每年每人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金额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同级财政解决。

二、进一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进一步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生产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当地民政部门汇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当地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三)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按当地有关人才政策予以优先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一)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民政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全市各级福利企业管理机构要承担起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已单设的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应参照省级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性质进行设置;未单设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应在当地民政部门配备相应的编制人员,以强化对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集中就业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新办、退税等限时办结制度,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三)认真做好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县级普查必须达到100%,市级抽查不得低于5%。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确保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并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四)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各级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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