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青浦区加强建筑垃圾全程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时间:2023-06-04 18:30:07 来源:网友投稿

加强建筑垃圾全程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垃圾综合治理“补短板”、“郊区属地消纳”的要求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以及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全程管理工作,实现建筑垃圾运输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青浦区加强建筑垃圾全程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青浦区加强建筑垃圾全程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加强建筑垃圾全程管理

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垃圾综合治理“补短板”、“郊区属地消纳”的要求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以及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全程管理工作,实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规范、有序、安全运行,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定义

20151228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1059号)中明确,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主要包括工程垃圾、拆房垃圾、装修垃圾和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五类。

本意见所指建筑垃圾主要指工程垃圾、拆房垃圾、装修垃圾。

二、加强全程管理

加强源头申报管理,建立建筑垃圾中转分拣体系,落实应急处置场点,强化全程物流监管,禁止外运外省市处置,实现资源化、无害化。

(一)规范建筑垃圾管理

1.工程垃圾

参照工程渣土管理。

申报主体:工程垃圾处置前由建设单位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工程垃圾具体类别、产生数量及时间、承运企业及车辆、运输路线及消纳场所等事项和内容,并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申报表见附1)。

清运单位:工程垃圾必须委托本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营企业进行清运,不得擅自委托其它社会单位、个人进行运输处置。

处置方式:工程垃圾由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营企业负责清运后,必须进入已经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报备案的消纳场所进行消纳。

2.拆房垃圾

申报主体:拆房垃圾由各街镇实施全过程监管,消纳处置前由施工单位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拆房垃圾具体类别、产生数量及时间、承运企业及车辆、运输路线及消纳场所等事项和内容,并办理处置证(申报表见附2)。

清运单位:拆房垃圾原则上委托本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专营企业负责清运。受拆房工地进场道路通行条件影响,渣土运输车辆不能驶入的,拆房施工单位也可委托纳入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系统的装修垃圾运输企业负责清运,非系统平台内企业、车辆不得从事拆房垃圾清运。

源头分类:拆房垃圾应严格做好现场分类、分拣,未经分类分拣或分类分拣不达标的拆房垃圾不得进行清运处置。

处置方式:拆房垃圾实行属地处置,经分类、分拣后,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化利用。对暂时无法利用的拆房垃圾必须由清运单位运至已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报备案的建筑垃圾中转或消纳场所进行过渡存放或处置。

3.装修垃圾(居住区、沿街商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申报主体:考虑到装修垃圾产生涉及面广、动态性强、清运队伍小而散等因素,申报工作可由各街镇具备《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清运)的集体环卫作业公司负责,进行每月估量,于每月25日前到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办理次月清运量申报、当月量核消手续,并取得处置证副本(申报表见附3)。

清运单位:装修垃圾清运由各街镇集体环卫作业企业负责,任何社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清运处置装修垃圾。

源头分类:装修垃圾实行现场分类存放与中转场所二次分拣相结合原则,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分类堆放场地并宣传引导业主和装修单位做好有害垃圾(如废油漆桶、含汞荧光灯管等)与装修垃圾的分类堆放等工作,切实杜绝生活垃圾与装修垃圾混合堆放,对源头未经分类存放或垃圾组份混杂的装修垃圾不得进行清运处置。

处置方式:装修垃圾实行属地化消纳处置,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化利用,对暂时无法利用的装修垃圾必须由清运单位运至街镇已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报备案的建筑垃圾中转或消纳场所进行过渡存放或处置。

装备要求:环卫作业单位必须按需配置3吨或5吨自卸式垃圾清运车辆不少于5辆,以及装修垃圾日常装载所需的铲车等机械设备,确保日常清运正常开展。同时,清运车辆相关信息应纳入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系统。

经费保障:环卫作业单位清运装修垃圾费用政府承担部分由属地街镇安排。

(二)规范设置中转分拣及消纳场所

1.选址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街镇、相关区管企业应自行选址建筑垃圾中转分拣及消纳场所,选址需经区规土部门审核同意。

2.备案办理。建筑垃圾中转场所设置必须符合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设置及规范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硬件设施配置、现场管理等落实到位,并到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办理申报备案手续。

3.规范处置。建筑垃圾应充分做好源头分类、中转分拣工作,促进资源化利用,实现无害化处理。未经分拣预处理的混合建筑垃圾不得进入中转处置体系。

4.管理责任。建筑垃圾中转分拣及消纳场所实行属地化管理,并建立日常监管考核措施,建立进、出数据台账登记及核查制度。各街镇建筑垃圾中转分拣及消纳场所建议由集体环卫作业企业负责管理运行。

(三)严控建筑垃圾外运消纳处置

各街镇要加强区域内建筑垃圾、拆房垃圾、装修垃圾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转移固体废弃物出省贮存、处置的,需得到接受地省级环保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转移出省贮存、处置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固体废弃物属于违法行为,本区建筑垃圾一律不得通过陆运、水运方式外运外省进行消纳处置,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

三、职责分工

(一)区绿化市容局

负责区域内建筑垃圾全程管理工作的牵头、协调、指导工作,规范做好工程垃圾、拆房垃圾、装修垃圾运输处置申报的行政审批、运输装备核查、数据统计分析、督查、中转及消纳场所备案、问题告知整改等工作。

(二)区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未办理申报手续擅自收运、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运输过程中产生跑冒滴漏、洒落等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对未落实分类要求的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公安青浦分局

负责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重点对车辆超载、牌照污损等情况实施执法监督;配合职能部门对无运输资格、未办理运输处置证、不按审批许可线路行驶、擅自倾倒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造成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开展调查处理;积极参与配合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整治行动。

(四)区建管委

负责对区域内工程垃圾运输处置实施监管,切实把好报监前置关,对擅自委托工程垃圾清运、未办理处置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负责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对工程垃圾做好相应监管工作,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单位严格查处、限期整改;配合区绿容、城管等部门,对违规工地、码头等进行查处。

(五)区房管局

负责督促拆房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在受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申请时,严格审核建筑垃圾处置证;对拆房垃圾、装修垃圾落实监管职责,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分类堆放场地并宣传引导业主和装修单位做好分类工作。

(六)区环保局

负责对有害垃圾消纳处置进行行业指导;做好道路扬尘污染监测,加强对施工工地、消纳场所等扬尘污染的执法监管,对未能达到扬尘污染控制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区规土局

负责做好区级、街镇建筑垃圾中转及消纳场所规划选址和布置,并审核办理用地相关手续;统筹安排区级、街镇建筑垃圾中转及消纳场所规划选址和布置,做好用地申请办理,确保符合本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

(八)区财政局

研究制定对街镇装修垃圾清运配置车辆补贴政策,并落实补贴资金。

(九)各街镇、区管企业

负责落实区域内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全程管理工作,落实建筑垃圾中转及消纳场所选址、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建筑垃圾、拆房垃圾、装修垃圾产出、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安排区域装修垃圾收运处,落实管理作业所需经费;会同区建管、绿化市容、城管等部门,加强建筑工地、拆房工地、居住区、沿街商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告知,并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处置单位规范落实建筑垃圾收运处责任;加强固守、巡查、整治,防止建筑垃圾偷乱倒现象发生,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收运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整治;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61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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