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温州市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4 18:30:07 来源:网友投稿

温州市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温州市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温州市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从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产业导向原则。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提升项目。

(三)突出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节能降耗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和、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四)效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实现专项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当年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经立项并完成实施的市135”技术赶超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含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面向产业集群的技术创新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二)市本级企业经立项并完成实施的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经市级以上经贸部门立项并实施完成,绩效显著。

(三)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市本级企业的省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按省财政补助额的30%-50%给予配套补助, 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市本级企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通过鉴定后,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

(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含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等,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市135”技术赶超计划项目按实际投资额30%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五)面向产业集群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30%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六)下达各县(市)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一定配套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乐清市、瑞安市各承担40%,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各承担25%,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不配套承担。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委每年根据确定的扶持范围和扶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当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通知。各县(市、区)经贸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共同组织申报、初审,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的除外),报送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二)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拟定补助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第九条 资金拨付

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转拨给项目承担企业。市本级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套取财政资金。

(二)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及审核结果,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财政及审计监督。每年对专项补助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抽查资金到位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四)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年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一)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和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绩效报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5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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