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白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白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渭南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
第六条 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重点项目预决算审查办公室(简称重点办)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和管理工作,由监察局、经发局、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协助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二)负责建立专业评审机构库和专家库,加强对专业评审机构的监管。
(三)负责组织实施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评审工作。
(四)负责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上级财政部门委托的投资评审业务。
(六)负责县政府交办的类似业务工作。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对属于县本级财政性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纳入评审范围。
第四章 评审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方式: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管评分离”的评审方式,采取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按照《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5〕76号)、白水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白财发〔2015〕48号)精神执行。
第十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一)土建类:
送审金额在8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在801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8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在2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在5001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为15个工作日。
(二)市政、安装、园林绿化类:
送审金额在8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3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在801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在2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在5001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
对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经县政府同意,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项目建设单位会同重点办在专业评审机构库或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机构或专家。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对项目的内容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针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并取证。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初审结论。
(七)依据评审反馈意见组织评审组人员进行结论性审核。
(八)财政局重点办对中介机构或专家的审查报告进行复核。
(九)出具评审报告,上报县政府。
(十)整理评审资料并归档。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的运用:
评审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财政投资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建设单位的义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机构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重点办报送相关项目预算资料。
(四)对于财政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否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六章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
(一)未经县经发局办理立项手续的项目,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审批的,财政部门不得接受预算或招标最高限价的评审。
(二)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招标办不得进行招标,建设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资金,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三)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未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项目投资额度的,根据县政府要求,可进入预算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一)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实行部门综合监管制度,综合监管部门包括监察局、经发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等负责对施工的管理监督、相关问题的处置、工程量的签证、项目验收等。
(二)凡工程需要设计变更,应按照综合监管部门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三)凡设计变更工程量和超预算工程量的签证,必须由综合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签证。
(四)单项工程投资增加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或单项工程投资增加10万元以下但合同总造价增加30%以上的须经综合监管部门认定后,报请县政府批准。
(五)单项工程投资增加3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单项工程投资增加50万元以上的,须报请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严格评审回避制度。凡是与项目有密切关系且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参与评审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由财政部门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委托评审中介机构或专家在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咨询服务过程中,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导致评审结果失实或者严重错误的,视情节轻重,县财政部门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各类咨询服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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