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04 19:20:06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用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

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

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养老相关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管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用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农业、规土、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青浦出口加工区、张江高新青浦园区、淀山湖新城公司等相关单位应明确相应的工作部门。

二、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用地人员为被征用地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包括正在服役的士兵。

户籍注有“自理口粮户”的人员,其户籍迁出地撤建制时,应纳入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用地人员范围。

三、被征用地人员人数确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青浦出口加工区、张江高新青浦园区、淀山湖新城公司等征用地单位以征地安置办法、安置方案公告公布日期为界线,计算确定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用地人员人数。

四、被征地人员就业服务

征地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

征地劳动力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可以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

征地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者贴息、非正规就业等扶持政策。

征地劳动力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本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

五、征用地单位缴费规定

征用地单位应当在《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的批复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

六、未及时办理户籍“农转非”前生活费发放的规定

新征用地所在镇、街道或青浦工业园区、青浦出口加工区、张江高新青浦园区、淀山湖新城公司等相关单位的村、队(组)已向征用地单位正式移交土地后的三个月内,征用地单位应及时办理被征用地人员户籍“农转非”和落实社会保障手续。

由于征用地单位的原因未及时办理被征用地人员户籍“农转非”和落实社会保障的,从正式移交土地后的第四个月起,征用地单位应按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按月向被征用地人员发放生活费。

七、征地劳动力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的规定

(一)《暂行办法》实施后(20031020日)的新征用地人员的参保办法如下

1.征地劳动力参加镇保,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并按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缴纳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2.征地劳动力中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现为职工社会保险),且已符合城保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不参加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由征用地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由征用地单位按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60个月的补贴费,不再为其缴纳一次性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和24个月生活补贴费。

3.征地劳动力中已参加镇保,并且已符合镇保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不参加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由征用地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由征地单位按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60个月的补贴费,不再为其缴纳一次性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和24个月生活补贴费。

4.已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目前仍在各类学校就读的被征地单位的农业户籍学生,征用地单位应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

5.对正在服刑的农业户籍人员,在所在生产队(组)撤销建制时应由征用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

(二)《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妥“农转非”手续的征地劳动力的参保办法如下

1.原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原征地安置责任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

2.原参加过社会保险的自谋出路的征地劳动力,但按规定衔接或者折算镇保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原征地安置责任单位为其一次性缴足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

凡符合上述参保条件的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各人的实际情况,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退回原已领取的安置补助费减去新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后的金额。经原征地安置责任单位审核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八、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

《管理办法》实施后的征地养老人员,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集中管理。

征地养老人员在享受征地养老待遇的,同时,享受城镇社会保险待遇或精减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由本人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选择其中一项享受。本人不作选择的,按当年养老(生活费)待遇就高原则办理,同时终止其它待遇享受。

九、征地养老待遇及经费管理

征地养老人员自缴纳征地养老费的次月起,可以领取生活费、报销医疗费。

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随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调整额度作同步等额调整。70周岁及以上征地养老人员的特殊老龄补贴,为每人每月47元。医疗包干费按15/月发放,年度报销医药费累计超过360元以上部分报销50%,如有新的办法出台则按新规定办理。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管理,制订管理办法,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征地养老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十、经办机构及相关手续

各镇、街道和青浦工业园区、青浦出口加工区、张江高新青浦园区、淀山湖新城公司等相关单位确定的经办机构负责为被征用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及户籍农转非手续。征用地和被征用地单位确定征用地人员名单后,由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审核,并填写相关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165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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