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湖州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4 22:00:02 来源:网友投稿

湖州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巩固“清三河”成果,改善河道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湖州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湖州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办法



湖州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巩固“清三河”成果,改善河道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并下设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工作作为“五水共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日常督查结果作为年底河道保洁工作考核和“五水共治”日常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范围包括全市7373条、9380公里河道(含航道)和全市所有湖漾内港。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湖州中心城区7条河道日常保洁工作;市水利局(市太湖管理局)负责湖州中心城区10条河道日常保洁;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负责监管市区5条干线航道保洁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负责上述范围外的所有河道和湖漾内港保洁工作。

第七条  三县可参照市级部门划分方案细化辖区内河道责任划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治水办负责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协调解决跨区域河道保洁的重大问题;负责河道保洁的日常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县区落实整改,并跟踪督查,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水利部门作为全市河道保洁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河道保洁管理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负责拟定市区河道保洁市级督查考核及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河道保洁年度考核;负责加强技术指导,鼓励保洁责任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施河道长效保洁;负责湖州中心城区10条河道日常保洁。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河道长效保洁经费监督管理,落实市本级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资金,确保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市区5条干线航道的日常保洁市级补助资金,委托和监督属地政府开展航道日常保洁;负责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农业部门负责河道内非法渔网鱼簖的清理工作,对合法渔网鱼簖进行规范管理;负责河道渔业和水禽、沿岸畜禽养殖和种植业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负责河道内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附属品的处理。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负责河道水质监测,县级以上河道监测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县级以下河道监测频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负责加大河道沿岸企业排污的监管力度,依法处置偷排企业。

第十四条  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区7条河道日常保洁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河道保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随意倾倒垃圾、渣土,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法行为查处。

第十七条  统计部门负责河道保洁群众满意度调查统计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卫生部门负责河道水环境卫生防疫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其他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县区政府须明确管理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河道保洁工作,制定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跨乡镇河道日常保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乡镇、村落实“河长制”,明确河道治理责任区域,依托“河长”做好河道保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全方位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形成人人参与河道保洁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河道保洁要求达到“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的“三无”标准。遇到台风暴雨等特殊情况,须在台风暴雨过后三天内完成河道保洁;遇到突发污染事件及其他影响河道保洁的情况须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应因地制宜选择保洁管理模式。县级及以上河道,鼓励采用市场化运作、第三方管理、县区监督考核的模式开展日常保洁。县级以下河道,鼓励采用属地管理模式,依托“河长制”,以乡镇为单位,落实保洁队伍,开展日常保洁。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采用组建保洁队伍开展保洁的,河道保洁人员配备原则上每10公里不少于2人,每2人配备1艘保洁船,每条河道每天保洁次数不少于1次。各县区要另行配备水草收割船等专业化设备。

第二十四条  每条河道须结合“河长制”公示牌设置河道保洁公示牌,明确河道名称、河道长度、管理机构、保洁要求,“河长”和保洁责任人姓名、电话等信息,明确禁止和限制的行为事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资金以市、县区“以奖代补”、乡镇配套、村自筹的方式予以落实。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须设置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资金专户,乡镇配套资金每年年初集中上缴,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对各区河道保洁进行市级补助,同时对各区乡镇(街道)政府购置的保洁船,按实际购置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  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资金与美丽乡村建设、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等统筹使用的,须明确资金使用标准。

第二十九条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年初预拨和年底考核后拨付。区级配套资金预拨比例不得低于市预拨标准,并按季度将市、区补助资金拨付至乡镇,与镇、村配套资金集中使用,保证河道保洁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条  三县资金补助标准、拨付办法可参照市区方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资金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须接受财政、审计、水利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每月督查制度,市治水办、水利、财政等成员单位组成市级督查组,对县区每月明察暗访等不少于1次,并作为年底考核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须把河道长效保洁任务纳入到县区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河道长效保洁管理机构须制定河道长效保洁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日常检查标准和要求,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区级日常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且必须覆盖所有乡镇,镇级日常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且必须覆盖所有行政村。

第三十五条  对因河道保洁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县区,对河道长效保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取消其“五水共治”评优和先进的资格。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治水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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