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水务局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信访工作,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特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翁源县水务局信访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翁源县水务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信访工作,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电话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行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做到恪尽职守,秉公办理,不得拖办、敷衍、推诿。
第四条 全局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五条 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局信访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来信的登记、呈阅、转办、交办以及来访的处理协调工作,对局机关信访工作进行督查督办;承办上级领导以及局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及时向上级领导和局领导提供重要信访信息,报告信访工作情况。
第六条 全局各部门应认真办理与其职责相关的信访事项,并明确一名信访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处理相关的来信、来访,及时将信访工作办理结果反馈给局领导和局办公室。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七条 来信处理程序
1.拆封与登记。及时拆封来信,登记来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与电话)、来信时间、来信主要内容以及来信编号,并将信封、信件、附件等一并装订。
2.分转。按照来信内容,属县水务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将信件原件呈送分管领导阅批后分别转送局有关股室办理;对不属于县水务局职责范围的,告知信访人向其他有权处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填写《信访转办函》,在7个工作日内转交其他单位处理;涉及外单位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协商处理。
3.复信。各承办股室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拟写复信,经股室分管领导签字后答复信访人。因故不能答复的,要耐心向来信人进行解释。
4.催办。对上级领导和局领导交办的信件,承办股室应尽快核实情况,按政策和程序处理上报,对未及时办结的,局办公室要做好催办工作。因故不能按时办结的,相关股室要向局办公室主动说明情况。
5.立卷归档。各股室在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将收集、整理后的来信、复信交法规科存档。
第八条 来访处理程序
1.热情接待。对来访群众应将其带到指定场所接待,答复时态度热情,讲究文明礼貌。对5人以上的群体上访事项,除按规定程序接待外,应予以及时疏导,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2.认真做好记录。接访时应耐心听取来访群众意见,做好记录,把握要点,弄清问题的实质和群众的要求。
3.答复和解释。答复时要根据政策,着重解决实际问题,也要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能够当场答复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区分情况,自来访之日起15日内书面或者以信访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并通报转交、转送的行政机关。
4.信访工作职责分工。信访人到有关股室直接上访的,由股室安排专人接待处理,重要来访,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到局领导、局办公室上访的,由局办公室派专人协调,会同有关股室接访;来访人数较多,反映问题突出的来访,在接访疏导和解释的同时,应报告相关局领导,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县维稳办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 信访工作要求
第九条 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以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转由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1.不属水务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2. 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答复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4.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但信访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或请求、事实、理由不清的,不予受理。
5.超过5人以上的群体上访,可要求其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按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走访,否则,可以不予受理。对存在《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中不得实施行为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劝阻、批评或教育,无理取闹的可以报公安机关依法现场处置。
第十一条 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各股室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或者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对违反保密、回避以及信访工作要求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按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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