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开监督工作实施意见为保障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旅顺口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开监督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开监督
工作实施意见
为保障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旅顺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开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平促和谐、以监督促规范,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真正实现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阳光”操作。
二、公开事项
(一)公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
1.公开内容:经区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2.公开方式: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相关法规政策印成宣传单或汇编成册,发放给被征收人;采取召开房屋征收政策说明会的形式,组织被征收范围内的全体被征收人参加,并在说明会上对方案和政策进行宣讲、解释;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显要位置和征收项目办公地点,以公示栏或电子屏幕等形式,公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工作流程、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监督电话等信息。
3.公开时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公开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普查登记结果
1.公开内容:经房屋征收部门代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代表、审计部门代表、评估机构代表及被征收人共同签字确认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普查结果,普查结果包括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附属物等项内容。
2.公开方式:普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显要位置和征收项目办公地点,以公示栏或电子屏幕等形式向被征收人公示。
3.公开期限:普查登记结果公示期限为7日。
(三)公开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结果
1.公开内容:选定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签字盖章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座落、所有权人、建筑年代、权属面积以及房屋和附属物的评估结果。
2.公开方式: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显要位置和征收项目办公地点,以公示栏或电子屏幕等形式向被征收人公示,同时评估师到现场进行解答。
3.公开时限:选定评估机构和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结果公示期限均为7日。
(四)公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果
1.公开内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包括被征收人签定协议的补偿金额、回迁安置地址及回迁安置套数、面积等情况。
2.公开方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果采取公示栏或电子屏幕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的显要位置和征收项目办公地点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
3.公开时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公示期限为7日。
三、强化监督
(一)被征收人监督
由被征收人通过推荐方式,根据征收规模,按被征收户5%-20%的比例选出一定数量的房屋征收监督代表,组成被征收人监督组,全程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项工作,重点对房屋征收普查、评估、补偿安置结果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监督组选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组的日常工作。
(二)监察、审计监督
1.区监察部门设立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工作办公室,开发区、各街道按房屋征收项目属地划分,建立相应监督机制,形成区、街、村三级联动监督机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工作程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审计,重点是对补偿的数量和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区财政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存储和发放情况进行财政监督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各单位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要把推行“公开与监督”制度作为规范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我区“阳光征收”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房屋征收公开监督工作,实现规范化操作。
2.规范公开内容,严格做到涉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工作流程和普查、评估、补偿结果等项内容百分之百公开,凡未实施公开公示的,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
3.严格公开程序,根据房屋征收工作开展的进程,把握“公开”的节奏,有的内容一次性公开,有的内容根据实施节点适时公开。普查、评估、补偿结果公示环节紧扣,上一环节未公示,不得进入后续环节。
4.统一公开模式,推进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各房屋征收责任单位要设立“房屋征收公开公示”专栏,建立公开查询系统,及时反映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动态情况,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旅顺口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开监督工作实施意见》(旅政发〔20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