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十二五”期间,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工作目标。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到2015年,全市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农村有三分之一以上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到2015年底有2%以上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
积极发展养老机构,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到2015年,各县区都有一所示范性的综合福利中心,尚未建有敬老院的乡镇(街道)都要建设一所以上养老服务机构;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的3%以上,全市新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7000张(其中德清县600张、长兴县1400张、安吉县1000张、吴兴区1500张、南浔区2000张、湖州开发区350张、太湖度假区15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各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以护理型床位为主,到2012年底护理床位占比不低于25%,2013-2015年每年递增不少于5%。
二、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一)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规划、建设部门要把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在按照每百户不低于45平方米集中配置的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中,明确20平方米专项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不足1500户的社区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并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老小区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对确实有困难的老小区可借鉴解决城市社区用房的办法,采取政府购买的形式予以配置。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城乡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标准,城市社区为基本型150平方米、标准型300平方米、示范型500平方米以上,农村社区为标准型300平方米、示范型500平方米以上。市财政对市本级城市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建设标准分别给予8万、15万和2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城市改建的(房产属街道、乡镇政府或社区的)或租用且租期三年以上的,按建设标准分别给予5万、10万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农村新、改建的(房产属乡镇政府或村的),按建设标准分别给予5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经费补助机制,市财政对市本级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其规模大小、服务老人人数分别给予1万、2万和3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各地要通过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全市每年确定一批重点扶持的为老服务中介组织和家政服务公司,市财政对市本级列为重点扶持的中介组织和服务公司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上述建设和运行经费,各区应按不低于市补助标准配套安排。
对不具备转型升级条件且工作正常运作的市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三星级以上具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市财政对其日常运行经费按平均每个每年1万元的补助标准,根据服务老年人人数、服务质量及工作绩效等内容考评合格后拨付,区财政给予必要配套。对转型提升为开展社区照料服务的民办小型养老机构,其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助,不再重复享受,日常运行经费则按新标准执行。
三、积极发展社会养老机构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落实好市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在西南分区和市北分区各规划200张床位的养老机构。县区要根据城市规划,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根据缺口床位数,按10亩/百张床位的标准定点、定量预留建设用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时,根据民政部门认定的当年度具体项目要求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需求。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经地价评估后公开招拍挂出让。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二)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从2012年起,对市区自建用房、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6000元、市财政补助2000元、区财政补助不低于2000元;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不低于1800元的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1000元、市财政补助400元、区财政补助不低于400元,连续补助3年。对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市财政再给予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租用用房的每张床位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区财政给予相应配套。同时,扶持大型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对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床位超200张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财政按项目建设的房产、养老用床等设施投入给予3%的一次性奖励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型、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型、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按规定减免养老机构的相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互联网宽带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协商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执行。
(四)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康复服务。规模较大(200张床位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四、加强养老服务的运行管理
(一)建立养老服务评估、补贴和养老机构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对当地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和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老费用补助标准执行,补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补贴支付到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和高龄老人。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政策性保险,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养老机构,由同级财政按保费的50%给予补助。
(二)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导大中专院校开设养老护理专业。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民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资格考评,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鉴定专项经费,对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水平,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切实维护养老护理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与养老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统一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配强敬老院院长,提升敬老院管理水平。
(三)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新建养老机构申领《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的养老机构和新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宅基地兴办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市、县区直接管理的养老机构,整改意见抄送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其他养老机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整改意见抄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各级养老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指导养老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四)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要发挥各类养老服务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制订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等级评定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要加强养老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包括社区老年人基本信息、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信息等在内的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
五、养老服务的运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综合考核,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市政府成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做好整体谋划、管理指导、标准制订、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科学统筹规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入分析研究当地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及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着眼统筹城乡、统筹居家和机构养老服务,科学制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落实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做好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
(三)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好省政府关于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建设要求,2012年底前各县区要建设好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各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加强照护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倡导为老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大力营造良好风尚。
各县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88号)、《湖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