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市场监管效能,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办法】天津市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
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市场监管效能,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津政发〔2014〕24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4〕2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津政发〔201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中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检查人员、实施联合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对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销售、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消防、食品生产、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监督检查。
(二)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要求的。
(三)投诉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是指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由行政机关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企业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检查,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机关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企业的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随机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督检查项目目录的汇总、企业名单的抽取以及检查情况的汇总等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的领导工作,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作为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应当在监督检查项目目录范围内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检查活动。
依法应由市级行政机关管辖的监督检查项目,市级行政机关可委托相应区县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不能委托的,应由市级行政机关选派执法人员参加区县联合检查。
市级行政机关无对应的区县行政机关的,应选派执法人员参加区县联合检查。
第八条 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督检查项目目录的管理
第九条 市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监督检查项目。检查项目依据发生变化的,由市级行政机关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监督检查项目目录包括检查机关、检查类别、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要求、检查依据等。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监督检查项目目录和法定程序对被检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双随机”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联合检查采用“双随机”的工作机制,被检查企业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均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名单在公示系统中信用风险类别为良好的企业中按比例抽取。抽取比例根据每年的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以企业注册号为索引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被检查企业名单以区县行政区划为单位,按相同比例均衡抽取。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名单由行政机关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产生,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第四章 联合检查的组织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被检查企业名单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被检查企业名单和监督检查项目目录送交其他市级行政机关并下发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被检查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被检查企业名单和监督检查项目目录送交本区县其他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区县行政机关在收到被检查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单位职责和监督检查项目目录确定本单位参加检查企业名单、检查人员名单和监督检查项目,并反馈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市级行政机关需选派执法人员参加区县联合检查的,在收到被检查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本单位参加检查企业名单、检查人员名单和监督检查项目并反馈市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区县联合检查组安排检查计划。
市和区县行政机关对抽取的企业确定不参加检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馈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统筹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制定并实施联合检查计划。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的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应当是对被检查企业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被检查企业的具体情况调整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构成。
第二十条 确定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以联合检查组形式组织检查,实现一次多查,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企业的检查涉及多个区县的,相关区县联合检查组应当建立跨区域联动机制,配合完成监督检查。
第五章 联合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项目对被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联合检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利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
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作为联合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联合检查组应当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企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六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查活动应当于联合检查计划实施之日起90天内完成。检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三类。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得出检查结果,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形成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对本单位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于检查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报送检查情况汇总表。检查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由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留存,一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联合检查形成的检查情况汇总表由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整理建档,按照“一次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
第二十九条 未发现问题、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不予行政处罚的检查结果,列为被检查企业业绩情况信用信息。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检查结果,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均列为被检查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检查结果在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在联合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具有管辖权的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对被检查企业的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妨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条 联合检查组组成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联合检查表格由市场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