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意见】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53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切实加强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强化对中介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着力推进中介机构规范运行、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使中介服务与提高行政效能相适应,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全市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条件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编委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市编委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实施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具体方案,统筹安排,有序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市编委办负责市政府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牵头协调工作。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监管。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工作步骤。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从2016年8月10日开始至9月10日结束,具体步骤如下:
1.部署动员阶段(8月10日前)。召开全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大会,明确目标,部署任务,统一认识。
2.制定方案阶段(8月10日-8月14日)。各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内部责任及各阶段工作完成时限,确保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高效、有序、按时完成。
3.梳理、清查、规范阶段(8月15日-9月1日)。各审批部门要按照 “三清理、三规范、三提高”的原则,即“清理资质资格、清理收费依据、清理服务规则,规范服务时限、规范收费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专业水平”,对部门内和本行业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建立本部门、本行业所涉中介机构目录清单。清单中要明确中介机构行使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收费标准、出具时限等内容,并将中介机构目录清单上报至市编委办。
4.论证评估、提请审议阶段(9月2日-9月10日)。市编委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监督检查。市编委办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