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绍兴市曹娥江水环境治理考核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05 12:50:04 来源:网友投稿

绍兴市曹娥江水环境治理考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善曹娥江水环境质量,落实属地政府(管委会)对区域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和曹娥江“河长制”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绍兴市曹娥江水环境治理考核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绍兴市曹娥江水环境治理考核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绍兴市曹娥江水环境治理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曹娥江水环境质量,落实属地政府(管委会)对区域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和曹娥江“河长制”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和重在上游、重在基层、落实生态补偿的原则,实施曹娥江水环境治理考核奖惩。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曹娥江源头区域新昌县,干流流经的嵊州市、上虞区、滨海新城、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柯桥区。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各地出境断面水质情况。

第四条 出境断面水质监测由市环保局依照《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252号)和《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浙政办发〔2013134号),由市、县两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

第五条 考核指标:当年出境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三项指标年度均值(以每2个月一次地表水监测数据为依据;如无地表水监测数据的,采用交界断面监测数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当地出境水质奖励:

(一)新昌县3个出境断面水质(黄泥桥、田东、石桥头村)达到Ⅱ类;

(二)嵊州市1个出境断面水质(章镇上游)达到Ⅲ类;

(三)上虞区出境断面为桑盆殿,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境断面为新三江闸外,柯桥区出境断面为曹娥江大闸闸前,滨海新城出境断面为曹娥江大闸闸前,三项指标均达到Ⅲ类,或两项达到Ⅲ类,另一项不低于Ⅳ类、且该项指标比上年改善;

(四)除新昌县外,当地出境断面水质好于入境断面水质,即出境断面三项指标的污染指数之和低于入境断面三项指数之和的。

第六条 每年考核一次,各地应在每年110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申请考核报告并附相应材料

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意见拨付奖励资金给相应区、县(市)及开发区。

第七条 考核奖励资金来源: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按照多受益、多承担原则,每年1月底前柯桥区、上虞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城分别向市财政缴纳曹娥江生态保护资金200万元,嵊州市、新昌县分别缴纳100万。

第八条 考核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护区范围内的水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治理、环保设施建设等。未分配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考核奖励资金分配及额度

属地每个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考核要求的,奖励150万元(其中嵊州市出境断面章镇上游考核时视作3个断面)。

属地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第五条第(四)项要求的,奖励200万元。

属地出境断面水质在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要求且其他监测指标保持稳定的条件下,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三项指标当中最差指标与上年相比改善幅度1530%的,再奖励50万元;改善幅度30%以上的,再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监督检查。考核奖励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的,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并收回已拨资金。

第十一条 域外效力。绍兴市域外的曹娥江治理保护考核奖励,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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