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快我县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
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县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全县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紧迫性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要求,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截止目前,已建成县中心敬老院一处,设置床位100张,可集中供养五保对象60人,可供40名优抚对象轮休;建成县中心敬老院田庄分院,设置床位50张,可基本满足田、侯庄塬区现阶段五保对象供养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心理咨询等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养老供需矛盾日益凸显。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县总人口126306人,60岁及以上老人16805人,其中:80至89岁老年人口1834人,90至99岁老年人口226人,60岁及以上的老人已占到总人口的13.3%,由此可以看出,我县人口老龄化趋势已十分明显。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解决老年人生活困难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全县老年人生活质量,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为出发点,以满足广大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心理咨询等需求为目标,立足我县实际,统筹兼顾城乡老年人群的各类养老服务需求,以居家养老为重点,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准入制度,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城乡各类所有制形式老年人养老床位达到700张以上,确保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服务设施和站点;初步建立起为老年人服务的有效管理体制和专业技术队伍。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发挥机构养老的主体作用,通过新建和改扩建,按片分布,分年度建成县老年福利中心和省级重点镇店头镇区域性敬老院、市级重点镇隆坊镇区域性敬老院,每所区域性敬老院床位设置不少于100张,对已建成使用的田庄敬老分院进行改造提高、扩大规模。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适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简化手续,规范程序,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二)大力发展城市养老服务。
在县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县城梨园新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在“十二五”期间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老年人口数量在20人以上的,必须建设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口数量达到100人的,必须建设机构敬老院。建有住宅小区且居住老人在30人以上的,必须设立老年活动中心或日间照料中心;人数在50人以上的,必须建设老年服务中心,要求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配备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医疗康复、文体娱乐、餐饮服务等设施。
(三)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大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旧村委、旧校舍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60%的农村社区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县中心敬老院、田庄分院要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通过改善设施条件向社会老人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四)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把居家养老作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加强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社区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为基础,以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依托,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制定规章制度,配备相关人员,明确服务内容,及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必须的服务,同时,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为居家老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个性化服务。社区、村(居)委会要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安排有关机构到社区、村(居)委会为老年人服务。
(五)加强养老服务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在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安排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养老、医疗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大力提倡社会互助,规范志愿者培训,壮大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倡导健康老年人积极参与为不便老年人的服务活动,不断创新志愿者激励机制,调动全社会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积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由卫生部门在县中心敬老院和规划建设中的县老年福利中心、店头、隆坊、田庄等区域性敬老院设立医疗室,配备专业卫生人员。县人民医院要为县中心敬老院入住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各乡镇卫生院要为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卫生室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积极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快全县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发、民政、财政、住建、规划、国土、人社、工商、卫生、物价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研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民政、经发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负责制定养老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完善养老机构管理制度和评定标准,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创先评优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足额预算安排养老院建设和运行资金,逐步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每年对新建的区域性敬老院及重点镇敬老院,建成验收后,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对入住运行的敬老院要根据入住规模预算年度工作经费。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每年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三)强化政策扶持。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公益性养老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安装水、电、天然气、数字电视等设施,有关单位只收取安装施工实际费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民用标准执行。金融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支持,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经营,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强化养老服务监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严格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核、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经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审批登记的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爱心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康复指导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物价部门要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对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对其他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走市场化运营模式,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服务标准等核定收费标准。各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开展养老服务业务,严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改作其他商业用途及进行商业开发。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管理制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要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大力推动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