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6-05 13:00:06 来源:网友投稿

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改善水源保护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



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

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改善水源保护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变更为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一)根据“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市级财政每年从汤浦水库征收入库的水资源费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柯桥区稽东镇,王坛镇,平水镇祝家、合心、宋家店、王化、小舜江、沈村、横路、黄壤坞、岔路口、中美岙等村;嵊州市谷来镇,竹溪乡,王院乡;上虞区汤浦镇达郭村等。

(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管理经费(占全部资金的50%左右)

1)生活垃圾长效保洁经费。用于各类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置。经费按年底户籍人口数人均核算补助,占生态环境管理经费的50%左右。

2)水源环境保护经费。用于各乡镇对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等水源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占生态环境管理经费的50%左右。该项经费中,50%按乡镇户籍人口、面积为基数核算补助,50%按检查考核结果核算补助。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长效管理与检查考核办法由市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源办”)制定。

2.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经费(占全部资金的30%左右)。用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自然生态修复、生态公厕项目、山塘水库加固、库区农民饮用水项目、水土保持项目、畜禽养殖场(点)取缔、垃圾中转站(场)建设、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及应用、河道整治建设、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水源保护宣传教育等。

3.水源保护区社会公益事业经费(占全部资金的20%左右)。用于镇(村)公益活动场地建设、集体合作发展及社会事业经费补助等。乡镇及村(居)委会公益事业经费按年底户籍人口数人均核算确定。

4.每年补助上虞区汤浦镇达郭村30万元,补助市水务集团10万元,专项用于生态补偿和保护。

二、专项资金核算和拨付程序

(一)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管理经费和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每年315日前由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相关区(市)。3月底前相关区(市)将各乡镇申请表汇总审核后,报市水源办。市水源办组织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等部门(单位)进行审核并会签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在5月底前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补助给有关区(市)财政。

(二)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经费

1.将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经费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给柯桥区和嵊州市,两地需将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每年5月底前,由区(市)政府牵头,在额度范围内统筹安排,提出建设计划、资金来源及补偿标准,制定所辖乡镇的补助方案,填写《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申请表》报市水源办,由市水源办组织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等部门(单位)会签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在10月底前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补助给有关区(市)财政。

2.在水源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各乡镇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按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由区(市)政府组织审验,经审验合格后,报市水源办备案。

三、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柯桥区、上虞区、嵊州市政府。牵头做好水源保护区各乡镇生态环境管理经费、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经费、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汇总上报以及水源保护工程竣工审验工作;督促县级环保部门按照《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辖区内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乡镇政府履行水源保护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做好生态环境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公益事业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拨付和管理。督促相关区(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三)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汤浦水库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市水源办日常工作,负责对水源保护区进行水质监测。

(五)市水务集团。负责做好对各乡镇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

(六)市农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绍兴市汤浦水库流域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做好水源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四、附  

(一)经批准补助的水源保护工程项目,由于技术、资金或实施单位变化等原因取消项目的,应追回补助资金。

(二)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对擅自变更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将全额追缴补助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三)本办法自2015年起施行,期限三年。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原《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绍政办发〔2012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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