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保证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进一步完善孤儿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
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证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进一步完善孤儿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13〕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孤儿救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孤儿救助工作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目前我县现有孤儿23名,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孤儿救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孤儿救助制度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儿是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上的儿童;弃婴是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内的儿童。本实施意见中的孤儿包括弃婴、弃儿、孤儿在内的未成年人。凡户籍在我县的孤儿均适用本办法,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经审核,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年满18周岁;孤儿依法被收养;找到生父母。
(一)明确孤儿的监护职责。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儿童失去生父母后,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服刑人员对其未成年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规范孤儿收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孤儿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要严格收养手续,对收养孤儿的家庭进行严格的评估和审核,确保达到收养条件。对民政部门委托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对依法收养的孤儿,应及时予以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收养孤儿的家庭要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坚决杜绝和打击以收养孤儿为名拐卖儿童等违法行为。
(三)发挥机构供养的作用。加快儿童福利设施建设,满足儿童救助需求。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或者亲属无抚养能力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兜底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得到妥善安置,受到良好教育。
(四)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利用多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救孤济困先进典型事迹,通过各种渠道,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救助孤儿.倡导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资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推动孤儿保障工作的开展。
三、以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为重点,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陕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细则》,确定我县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8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月。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及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每五年调整一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保障资金除中、省、市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要将孤儿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卫生部门要对福利机构设置的卫生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接收有孤儿的福利机构做好国家免费免疫规划工作,对适龄儿童开展免疫疫苗接种,做好福利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处置。同时,积极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孤儿在各个教育阶段就读,优先享受国家教育资助和补助政策,不足部分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给予以保障。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应申请送市级儿童福利机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教育部门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向孤儿倾斜。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落实中、省、市关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成年孤儿在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五)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民发现和拣拾弃婴,必须送交当地公安部门,不得私自收养。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并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发现私自转送他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健全孤儿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救助方案,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孤儿福利救助政策。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管作用,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对孤儿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全面掌握各乡镇,街道办孤儿的基本情况,促进孤儿救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将孤儿救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加大对儿童福利设施的投入力度;经发部门应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在2020年前规划建设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儿童福利院;卫生部门要对福利机构设置的为收养孤儿服务的卫生室给予指导和支持,指导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弃婴、孤儿查体、救治等工作;教育部门应对孤儿教育制定相应规划,对孤儿接受教育免除费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及时为收养当事人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公安部门负责弃婴、弃儿(疑似)身源的查找工作,并为依法收养的孤儿、弃婴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
(三)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监管。民政部门作为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孤儿和弃婴的接收、救治、康复、教育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建立孤儿养育、康复标准,探索建立“家庭式”养护办法。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管理,定期对儿童福利机构和收养孤儿家庭进行检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