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监管责任,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安全生产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绍兴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绍兴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监管责任,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安监局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三条 绩效考核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各县级安监局工矿商贸领域的事故控制、监管任务、内部管理、党风廉政和工作创新等五个方面情况。
第五条 市安监局每年年初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年度工作重点,明确县级安监局年度绩效考核的具体事项及评分办法。
第六条 绩效考核满分为100分,另设置加分项。
第七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9分~75分)、合格(74分~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级。在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中,市安监局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特色,评选年度工作综合先进单位,区、县(市)评选2-3家,市直开发区评选1-2家,必要时,评选部分单项工作先进单位。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县级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因在本单位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1起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起以上的。
(三)因安全生产工作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被省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绩效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死亡人数突破控制指标3人(区、县(市)安监局)、2人(市直开发区安监局)以上的;
(三)县级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1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或2人以上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
(四)市安监局认为不应当评为优秀等级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 考核方式
(一)自评:各县级安监局开展自评,并于次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自评表报市安监局;
(二)初评:市安监局组成考核组对各县级安监局进行考评,并公示初步考评结果,公示期为一周;
(三)终评:市安监局结合初步考评结果、公示情况,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各县级安监局年度绩效考核等级。
考核工作注重日常情况掌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尽量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完毕后,市安监局发文通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抄送当地党委、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考核对象告知考核结果详情。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含本数(类型),“以下”不含本数(类型)。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绍兴市安监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