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绍兴市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考评员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绍兴市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考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监考员、考评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考评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考试机构选派,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的考务人员。
第三条根据考务工作需要,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分设监考员库和考评员库,其成员可适时调整充实。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是绍兴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部门(即考核发证部门);绍兴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市宣教中心)受市安监局委托,指导、承办全市安全生产考试工作,是绍兴市安全生产考试承办单位(即考试机构)。
第四条监考员、考评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监考员
1、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监考时应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2、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
3、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4、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5、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6、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7、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填写《监考记录》并签名,交考试机构存档;
8、监考员在全市安监系统在编或在职人员中选聘。
(二)考评员
1、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考评时应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2、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4、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评表》并签名,交考试机构存档;
5、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
6、考评员在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员中公开选聘。
第五条监考员选聘程序
(一)市安监局发布监考员推荐信息;
(二)由各区、县(市)安监局、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安监局和市安监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在系统内在编或在职人员中推荐或本人自荐,填写《绍兴市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推荐表》(附件一),经所在单位(处、室)初审同意;
(三)初审通过后,报市安监局审核,确定监考员库成员名单,由市安监局发文公布,颁发监考证;
(四)监考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任期内履行监考员职责并接受市安监局监督。
第六条考评员选聘程序
(一)市安监局发布考评员推荐信息;
(二)由各区、县(市)安监局、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安监局或所在单位推荐,填写《绍兴市安全生产考试考评员推荐表》(附件二),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并盖章;
(三)初审通过后,报市安监局审核,确定考评员库成员名单,由市安监局发文公布,颁发考评证;
(四)考评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任期内履行考评员职责并接受市安监局监督。
第七条监考员和考评员管理遵循“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派、管用分离”的原则,按照选聘程序,由市安监局负责选聘、换届等工作,并进行业绩考核,实行任务化管理。
第八条培训与交流
市安监局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活动。开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业务技术等方面的专题培训和全市范围内的工作交流,同时接受上级安监部门、考试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九条监考员、考评员选派原则
(一)考试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考试,需聘请监考员、考评员的,应从监考员库、考评员库中选派;
(二)选派监考员、考评员应结合其专业特长,以随机抽取为主;
(三)监考员和考评员选派遵循回避原则,监考员、考评员不得参加与考试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考试工作。
第十条监考员和考评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监考员和考评员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监局可以终止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监考员、考评员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监考员、考评员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接受或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业务培训活动,或不参加正常工作交流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监考员、考评员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收受他人好处的;
(五)严重违反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牟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考试、考评意见结论的。
第十二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十三条 监考员和考评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市安监局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考试专项预算,用于其组织的安全生产考试所必需的各项支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员、考评员管理暂行办法》(绍市安监〔2014〕119号,2014年9月10日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