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意见】庄河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6年底,在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专家、法律实务工作者、执业律师、公职律师的专业知识优势,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形成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各经济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法律顾问工作体系。通过构建完备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示范引领和带动企业、村委会(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将法律服务、法律宣传覆盖全市,为我市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法律顾问机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
市政府设立庄河市法律顾问委员会,由分管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任主任,成员由聘请的各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政府购买服务的律师及公职律师、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全市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市政府法制办专职副主任为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作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办公室全面工作并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建立法律专家库,向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单位征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人员,经考察遴选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进入法律专家库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法律专家库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参与法律事务的研究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并给予适当报酬。
法律顾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法定程序,确定为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各经济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提供律师法律服务的机构。法律顾问经费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报酬,工作酬劳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核定支付。各部门单位、各经济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费用自行支付,并纳入本部门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公职律师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除承担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外,还须按照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安排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在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其履行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中列支。
三、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参与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为全市政府机关重大决策议案、行政行为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供法律意见;
3.受签订合同主体的委托,协助草拟、审核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对重大合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风险评估意见;
4.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复议、调解,参与处理涉及政府机关的民事、经济、行政及其他纠纷;
5.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所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6.对我市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施行后效果评估,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7.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8.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
9.参与指定日信访接待,为接访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信访积案核查,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10.参与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信访事件的处理和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11.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12.应邀参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3.办理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履职时享有的权利
1.应邀列席或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2.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建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3.有权调阅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4.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向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5.为履职需要,向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五、法律顾问工作纪律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2.保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需时间,按要求列席或参加有关会议;
3.提供法律服务时,认为本人与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4.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5.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6.不得在诉讼、仲裁、非诉讼或者复议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7.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政府机关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报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批准予以解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各位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89706222),负责法律顾问制度推进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自身法制机构建设,配备专业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法律顾问工作长效机制。
(二)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实施全市的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若干律师法律服务机构为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各经济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需求单位要与市政府法制办加强工作衔接,与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加强工作配合,实现法律服务无缝衔接。市政府法制办要建立工作档案和管理台账,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不断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推进全市法律顾问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