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法】佛山市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5 15:20:03 来源:网友投稿

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佛山市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佛山市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


权责清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531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定,以清单的形式载明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权力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事项,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权力和责任事项,文秘、会务、保密、人事党务、财务、外事、政府法制监督等部门内部管理职责除外。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通用目录是指以目录的形式列明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权责事项,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事项的来源。

第四条  权责清单共10个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其他类别可以细化分类。

第五条  政府工作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应当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转变职能、厘清关系,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编办是市权责清单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权责清单管理工作,推动权责清单应用于绩效管理。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编办审定公布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市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

市法制局负责做好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市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

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做好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市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的合理性审查,统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类权责事项的标准化、流程再造、行政服务等实施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权责清单实施和管理进行监察。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权责清单的统筹管理部门,参照市级的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管理机制,并报市编办备案。

第二章  通用目录管理

第七条  权责清单实行通用目录管理制度。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范围内职能对应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编制、公布、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权责清单通用目录根据一项职权一个目录事项的原则编制,包括通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权责来源、行使主体列表、权责划分等内容。

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事项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赋码,确定唯一编码。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能定位和工作实际,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纵向权责关系,并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列明涉及层级的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委托或服务前移(如代收件、代发证等)的权责事项也应纳入权责清单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通用目录的调整由市政府各部门提出,应当在依据生效后的45天内向市编办提出调整申请,市编办应在15天内向市法制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征求意见,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  权责清单调整

第十三条  政府工作部门是权责清单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调整更新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事项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或部门“三定”规定等出台、修订、废止涉及权责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政府机构职能调整涉及权责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因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须承接或取消调整事项涉及权责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因规范管理需要调整权责清单事项的名称、依据、行使主体等内容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五条  权责清单调整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  权责清单调整事项由其管理负责主体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应当在依据生效后45天内或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公布后30天内,向本级统筹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本级统筹部门应在15天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

调整权责清单事项时涉及调整通用目录的,应当先调整通用目录。

权责清单事项的取消、调整(下放、转移等),如无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改革文件依据,且涉及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或上级要求,市编办可以定期组织政府工作部门集中清理和编制权责清单。

第十八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权责清单变化情况的记录,确保取消调整的事项可跟踪查询。

第十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实行权责清单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和《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进行调整,并同步依据本办法更新权责清单。

第四章  权责清单公开

第二十一条  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均应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事项公开内容包括编码、名称、依据、行使主体、权责划分、责任事项、监督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事项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本部门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办事窗口、执法平台等载体公开。

第五章  权责清单实施

第二十四条  权责清单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基准,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未列入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事项,不得列入权责清单。

第二十五条  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平台、业务系统涉及权责清单事项的,应当与审定公布的权责清单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职权类权责清单事项应当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编制公布运行流程图。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类权责清单事项应当推行标准化建设,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简化流程,压减时限,实行“一口受理”和网上办理,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第二十八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将权责清单实施结果定期报送本级统筹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权责清单事项的实施过程应当逐步纳入廉政风险科技防控体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全市各级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法制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以及区统筹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编办、区统筹管理部门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纳入而未纳入权责清单、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

(二)未按权责清单规定,增加、扩大、缩小、放弃行使行政权力或者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行政机构未按有关规定对权责清单申请调整的。

(四)除涉密事项外,未列入公布的权责清单但实际对外实施的。

(五)未经审定同意,擅自调整权责清单的。

(六)对外公布的职权信息与权责清单公布的对应事项的信息不一致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市编办和区权责清单统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实施情况评估制度,每年按一定比例对政府工作部门进行重点评估。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统筹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权责清单实施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公开和实施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三十四条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和畅通权责清单公众互动渠道,收集社会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权责清单及其履行情况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政府工作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当事人。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具有权责清单事项的党委部门、群团组织、其他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市、区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三定”规定,是指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所作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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