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区农经委为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津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仲裁工作实施方案
区农经委
为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产业发展和农业增收为目的,创新体制机制,开展好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土地流转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
(三)坚持先行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应当先由村、镇组织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先行组织调解。要始终把“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努力说服、劝解双方当事人,尽量争取调解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不枉法、不徇私。
三、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津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农经委、综治办负责同志任副主任,仲裁委员会委员由区农经委、综治办、信访办、调研督察考核办、法制办、司法局、国土资源分局、妇联负责同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办公地点设在区农经委。
各镇相应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领导。各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分管副书记(副镇长)兼任主任,镇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综治部门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员按各镇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同时,各镇负责组建相应村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
(二)明确工作职责
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负责聘任、培训、管理和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支持、指导、监督仲裁活动;承担法律规定的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活动有关的其他职责。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工作;编制仲裁员名册;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协助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做好仲裁庭开庭前的证据收集工作,协助仲裁庭完成仲裁活动;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建立仲裁场所
按照我市仲裁场所的建设标准,建立“一庭三室”,即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各镇要利用现有场所确立办公地点。各村要设立固定的调解室。
(四)全面推动实施(2015年10月-12月)
1.落实机构建设(2015年10月-11月)。成立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安排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
2.选聘仲裁员(2015年11月)。仲裁委员会聘请仲裁员20人以上。
3.开展仲裁员培训(2015年11月)。由仲裁委员会牵头组织仲裁员开展培训,实行培训上岗。
4.试点运行阶段(2015年11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调查工作,完善数据库;进行仲裁工作试运行。
5.全面开展仲裁工作(2015年12月)。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调解仲裁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区仲裁委员会要依法做好日常工作,加强仲裁庭建设;镇村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强化基层调解,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
(二)做好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用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编印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同时,做好仲裁员业务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确保仲裁案件质量。